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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98年3月16日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資材室』的疑慮 [打印本頁]

作者: fums420505    時間: 2009-10-20 17:23     標題: 98年3月16日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資材室』的疑慮

98年3月16日修正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卻已經沒有『資材室』的條目了(資材室是92年版的)
第三條: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水產養殖設施。
四、畜牧設施。
五、休閒農業設施。
第十三條:農作產銷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農業生產設施:指供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之設施。
二、農機具設施:指供存放農機具或農業機械設備使用之設施。
三、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指供放置集貨、包裝、儲存、冷凍(藏)及加工等設備及作業場所之設施。
四、農業管理設施:指供農業生產管理或作為農事管理之操作空間之設施。
五、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指供農田灌溉排水有關之設施。
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相關規定。

真不知要用哪一條去申請?

另外也沒有看到有關『13.5坪』的限制內容
只有在:
第八條: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農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
第九條:高度不得超過十四公尺

敢問一些最近申請的前輩們
怎樣辦理較妥切?
另外在申請蓋農業設施之前是否要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作者: Mack    時間: 2009-10-20 17:45

fums大,我被問倒了!如果面積不再被13.5坪(45平方公尺)所規範,那麼,我先前因面積不符(太大)被退件之事,可能就有公務員涉及瀆職之嫌了喔!因為我送件日是98年5月8日,很明確是在98年3月16日修法之後
我很期待有專家可以為此解答呢!
作者: x+y+z    時間: 2009-10-20 18:07

本文章最後由 x+y+z 於 2009-10-20 18:10 編輯
98年3月16日修正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卻已經沒有『資材室』的條目了(資材室是92年版的)
第三條: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水產養殖設施。
四、畜 ...
fums420505 發表於 2009-10-20 17:23



45 平方公尺的 緣由.................

農業發展條例.
第    8- 1 條.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
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
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
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
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
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
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作者: fums420505    時間: 2009-10-20 18:14

感謝x+y+z大的提供資訊,至少45平方公尺應無疑慮了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9-10-20 18:47

若要自行辦理就直接闖入縣政府農業科就對了.找到管轄單位以及該區的負責人.謙和的問想必就有怎麼辦理的答案出來.反正由申請到核准要跑很多次,時間也會長.
您那鐵皮屋肯定會被要求遷離.如果有任何水泥設施一定要有核准文,否則不附和農用原則.
因為會到現場勘查所以---------不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作者: fums420505    時間: 2009-10-20 22:45

本文章最後由 fums420505 於 2009-10-30 18:55 編輯

山林兄:謝啦!
1.因為會到現場勘查所以---------不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2.我的是『貨櫃屋』沒有固定基礎,應該ok吧?需要遷走嗎?
3.不知我申請:一層挑高柱子(約5米高,依著駁坎,沒有任何牆),上面用水泥灌漿平台再搭建一間13.5坪,不知是否可行?用二種設施名義(還不知用啥名義)申請,不知可否?以下恕刪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9-10-21 08:42

本文章最後由 山林雅境 於 2009-10-21 09:55 編輯

第二項等勘察後等承辦人員有要求再遷移還來得及.
第三項相信版主已經看到了.恕刪啦.
作者: w4657    時間: 2009-10-21 10:33

本文章最後由 w4657 於 2009-10-21 11:33 編輯

太好了,我們知道越多法令,
因為地方政府機關承辦人員時常更替
屆時,可以據理力爭
作者: fums420505    時間: 2009-10-21 10:53

7# 山林雅境

多謝山林兄指正
網路禮貌還待加強
作者: corey    時間: 2009-10-21 21:14

農業資材室被分類於農業管理設施中,請參閱農業設施種類及分類別規定
自有農業用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每○.一公頃得興建三十三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所以沒有45平方公尺的限制,超過也可申請但要申請建照(45平方公尺以下不用申請建照),實務上實際核准面積依承辦員以設施必要性考量認定
為於山坡地必須同時申請簡易水土保持計畫
作者: 阿俊    時間: 2009-10-22 09:57

昨天問了建築師他今年幫人申請的狀況如何,答案是:只有資材室還可以申請.其他的名目大都打回票了.而且限制還很多.每個縣巿依承辦人員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制
作者: corey    時間: 2009-10-22 12:43

所有農業設施核准的標準在於合理性及必要性,必須兩者兼顧才容易核准,目前我已申請及將要申請的項目承辦人員都已同意,因為一切合法兼具合理性及必要性,沒有這些設備真的無法做農,如果你的情況是沒有這些設備還是可以做農,那就很難核准了,營造一個合法,合理性及必要性的環境是申請成功的不二法門,才能說服承辦員,承辦員很精的,其實他們都知道大家心裡在想什麼,所以不要讓他們為難就比較好過
作者: kgtc23    時間: 2009-10-24 00:04

你好﹗
我也正在申請中,因為只500多坪,無法建農舍;而我的目的是為了尋找快樂、從事拈花惹草、種菜。
需要直接詳讀法律文件,在無關係就有關係,有關係就沒關係的原則下,我也申請了好久。
在毫無人的關係條件下申請,重點精神要符合農漁牧等真正使用,如果是這樣就算很煩雜也是可以申辦下來的。通通沒有人為的東西,完全符合農用的地點申請一定可以。
我是農用設施,申請農路、資材室、網室。會勘完成ok。
提醒參考事項如下:
1.請多看幾遍: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有關農業設施、養殖 設施及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之審查作業要點、臺灣省都市計畫農業區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表。
2.去鄉公所網站或詢問相關的自治條例。
3.既然是2home ,當然要diy 加享受過程了樂趣和結果的美好。
4.農業設施涵蓋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水產養殖運銷設施、畜牧設施及休閒農業設施等種類。
5.凡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申請容許使用。.....就是沒地基的設施不須申請...例如:貨櫃屋、沒有水泥基礎的網室...等等。
6.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三份,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經營計畫書。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五、位置略圖。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7.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如下:
一、水稻育苗作業室: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平方公尺。
二、育苗作業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三、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廢菇包處理場:依生產需要核定。
四、溫室或網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五、抽水機房:應先取得水權登記,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二十平方公尺。
六、乾燥機房: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七、碾米機房: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八、農機具室:限供停放農機具使用,建造以一層為限。其容許興建面積依自有農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九、農業資材室: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計算,每○.一公頃得興建三十三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45m2以下不須申請建照(diy容易申請)。不可以隔間、不可以有廁所(我是外地人不敢和承辦人論法理,就算說贏了,我也是輸...申請不下來)。
十、集貨及包裝處理場:
(一)限供自產農產品集貨及包裝使用,以每一公噸興建面積五十三平方公尺計算。但供花卉使用之集貨及包裝處理場,其興建面積得增加一倍。
(二)每處最小興建面積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零六十平方公尺。
十一、冷藏或冷凍庫:以自產農產品每公噸五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面0積為一千平方公尺。
十二、曬場: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五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需要有繳稻穀證明。
十三、自用堆肥舍:限生產自用堆肥使用,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四、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依生產需要核定,最大興建面積為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十五、消毒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十六、薰蒸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十七、蓄水池:向下開挖者每處最高容量為一百噸,且須以建築材料建造。但屬地面建造者,依生產需要核定,其容量及材質不限。
十八、管理室:設施面積未達○•三公頃者,得興建二十平方公尺;設施面積○.三公頃以上者,得興建四十平方公尺。建造以一層為限,材質不限。
十九、農田灌排水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十、其他農作產銷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人員更衣休息區、管理及研討區、

8.順祝平安
作者: 天地不悠悠    時間: 2009-10-24 00:24

5.凡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申請容許使用。.....就是沒地基的設施不須申請...例如:貨櫃屋、沒有水泥基礎的網室...等等。

甘 安 ㄋ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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