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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農地利用管理簡報 [打印本頁]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6-19 12:03     標題: 農地利用管理簡報

農委會企劃處簡報
93年五月
作者: chessle    時間: 2006-11-14 09:40     標題: 法條百百條

耕地: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  地保育區、森林區之 "農牧用地"。

農業用地: 指「耕地」及非都市土地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農路以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 "供農用之土地"。

原則: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0.25公頃以上者,始得分割出售。

1. 所以林業用地屬農業用地但不一定屬耕地, 所以不一定受.25公頃之限
2. 農用之林業用地屬農業用地, 所以蓋農舍原則上也可10%, 那以前看到的2% 不知又出自何條 ?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1-14 09:55     標題: Re: 法條百百條

post by ""chessle""
耕地: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  地保育區、森林區之 "農牧用地"。

農業用地: 指「耕地」及非都市土地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農路以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 "供農用之土地"。

原則: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0.25公頃以上者,始得分割出售。

1. 所以林業用地屬農業用地但不一定屬耕地, 所以不一定受.25公頃之限
2. 農用之林業用地屬農業用地, 所以蓋農舍原則上也可10%, 那以前看到的2% 不知又出自何條 ?


根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管理辦法,裡頭認定的農業用地包括林業用地,若可分割,也不代表可興建農舍!!是否可分割?可能問一下大個最快!!

問了一下我同學,(他幹代書十多年了),林業用地可以分割,但主要的限制是開發上!!

CHESSEL兄果然好樣的!!但農舍等還是受限的,如果地上有珍貴樹木,就會受到森林法,另山坡地也有很多限制,至少坡度等!!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1-14 14:38

地權限制         

私有林業用地最小面積單位限制土地法第31條規定,市縣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域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其立法意旨在防止土地細分,以免影響土地經濟有效使用,故市縣地政機關有關林業用地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即為執行土地法此項意旨。目前有南投縣政府、臺南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高雄縣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北縣政府等11個縣(市)政府對於該轄區內林業用地為最小面積單位0.1公頃之限制,並禁止其再分割。

台北縣是0.1公頃, 所以不能切太小!!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allpage.asp?cid=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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