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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求救(土地法規、水源地認定標準 [打印本頁]

作者: finhisky    時間: 2010-6-1 13:14     標題: 求救(土地法規、水源地認定標準

本文章最後由 finhisky 於 2010-6-3 20:42 編輯

原文寫的落落長

簡單說就是
土地法第14條"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之認定標準及法規依據為何?

目前還在繼續研究

有同學知道的話請不吝指教

謝謝
作者: petals2008    時間: 2010-6-1 14:09

好複雜的問題 我也不懂
不過想順便請教一個問題
最近在寶二水庫看到一塊地
這個水庫基本上像一個比較深的向天池 完全看不到水從何而來
也就是說看不出他的集水區
但就在緊鄰 直線距離可能只有500米左右 從水庫丟一粒小石子就可以丟到的地方
也在大興土木的整地
(謄本上寫的是山坡地保育區)
像這種緊臨水庫的地就可以開發嗎
作者: tengteng    時間: 2010-6-1 14:38

1.從法的位階
土地法 =   水利法
                      ↓               
                 自來水法
so 土地法高於自來水法
2.實際管理權責
縣市水利單位 →縣市土地單位
有爭議, 再申述至中央土地單位(營建署)

3.從土地的產權爭議性來看
位處"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土地, 本來產權就是複雜, 能避開不買就不要買, 買了就低調不要亂開發, 免得被人舉發.  尤其最近因為北二高的走山問題, 所以常有抓亂開發的飛機在空中飛. 要小心.
作者: finhisky    時間: 2010-6-1 18:34

本文章最後由 finhisky 於 2010-6-1 19:10 編輯

2# petals2008

山坡地本來就可開發,只是要符合規定並申請

如果是指水庫周圍地區,也是可以整地

參考:
http://www.wra.gov.tw/ct.asp?xIt ... 452&comefrom=lp

Q.問題:        
水庫集水區、山坡地開發及水資源開發面臨之補償回饋問題

A.答案:
經查水庫集水區相關法令,並未限制農民整理田畝、進行農墾等工作;....
作者: finhisky    時間: 2010-6-1 18:42

本文章最後由 finhisky 於 2010-6-3 20:43 編輯

3# tengteng

感謝tengteng兄的分析

如果實際這樣一路依法律程序下去
真不知道要到何時才有結論

我覺得除了產權爭議

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不明確
各機關無從認定才會麻煩

雖然水源地使用受限,但我本來就只打算種種東西,沒要開發
禁止開發反而有好處,不用擔心遇到亂整地的鄰居
作者: tengteng    時間: 2010-6-2 19:43

仔細看了你的找答案的過程, 發現可能你詢問對象不太對喔.
土地使用上的問題解釋權, 在縣市是歸縣市政府的都市發展或城鄉發展或都市計畫單位, 不屬於地政單位, 地政單位跟都市計畫的職掌不同.
地政單位是執掌"地籍使用", 都市計畫單位是執掌"土地使用分區". 而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是屬於都市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的"保護區"類別, 而這個保護區是因為"水源水質水量"的特別因素, 才被保護劃成區的. 由於你的目的是希望政府"讓售"國有地, 這樣牽涉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問題, 應該找都市計畫單位處理, 不該找地政單位處理.
至於自來水、飲用水水質水量水源保護區 範圍只要水利單位一套圖就知道了. 範圍的界定是由水利單位確認. 但是後續的變更措施及法令解釋則是都市計畫單位認定.
在內政部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原則表說得很清楚, 特定專用區(自來水、飲用水水質水量水源保護區即是)的使用是以"該區性質之主要用地為主". 不是你想變更為私有就可以變更的.  變更時常會判斷"現況",  在政府劃定特定專用區時, 該土地即為你私人所有, 則會依當時的狀況劃定分區, 所以不是常會在偏遠的山上有時也會看到少數的建地, 就是這樣來的. 但劃定特定專用區時, 該筆土地為公有, 就會劃為公有地.  除非政府剛好要標售該筆土地, 要不然就是你很夠力, 要不然應該是粉難了.
Don't Worry, Be Happy.
作者: finhisky    時間: 2010-6-2 23:04

本文章最後由 finhisky 於 2010-6-3 20:44 編輯

6# tengteng

感謝tengteng兄
我是單純想說土地法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內政部又說要問水利主管機關,所以我才問內政部跟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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