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認定恐怕有難度
印象中是公告地價加四成,外加地上物補償
曾有人因運作徵收被判刑,所以徵收是好是壞端看比較利益
仙草那地如果要來徵收,我們準備仙草雞犒賞都來不及,哪會出來喊冤?
Ericg89127 發表於 2010-6-17 18:53
若是用巿價徵收當地農田,我看衝突就更大了
當地是農田,不是台北巿那些地王
我說他們貪心,是看自救會的三大訴求才說的
大家都想高尚,但人性中有很賤的部分
鯉魚潭水庫徵收時,多少農民猛植大梨苗,密度超 ...
荒山過客 發表於 2010-6-17 20:17
一坪一萬多,加成後就兩萬了,算不錯吧
國光那邊,荒野有在"楸"團買地,出發點應該是不一樣,會是更難纏的硬釘子
如果大家也來一起買,當個軟釘子,現在每坪應該千元附近吧,只要萬元來徵收,就要裝做很不情願的同 ...
Ericg89127 發表於 2010-6-18 08:27
這個社會充滿太多鄉愿,
明朝大將袁崇奐,最後的下場是被判ㄐ一ㄝ(?我不會拼)刑,
也就是一刀一刀的刮下如手指頭大小的皮肉,淩遲至死,(俗稱就是殺千刀)
當時京都民眾義憤填膺,擠赴市集,一人一文錢,即可買下一條剛刮 ...
befree 發表於 2010-6-18 12:17
看標題中內容:今年5月17日,苗栗縣議會才提案通過,在尚未與居民達成共識之前,暫緩全部徵收作業,但在6月9日縣府即以整地之名,在田間大肆破壞
只能說這些人物仍然在做毫無抵抗力的抗爭.
再看 荒山 兄鋪出的地籍 ...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0-6-18 15:10
對於荒山兄的求法求真極為讚佩 有包青天特性 可以當現代的法官喔
不過在下還是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政治的事物有時很難說誰對誰錯
政府用公權力強制徵收 一定是合法的
人民為了利益用各種手段抗爭也是應該的
重點 ...
楓之戀 發表於 2010-6-18 20:52
我剛剛看了一下影片
1.那片水稻大約50天之後可以開鐮收割,相較於之前投入的90天算起來,應該算是即將收割了沒有錯,若是土地所有權人已經是政府了,被毀掉也不應該有話說,畢竟已經賣出去了,也沒有付地租,算是白 ...
壞壞農場 發表於 2010-6-19 08:44
很多人對事情的真相,常常不會去研究,人云亦云,
造就了惡人先告狀的歪風。
網路上我也常遇到這種事,尤其是在部落格上,
會演悲情戲的人能得到同情,其他人就不分青紅皂白的一路跟著罵,
結果那些人的資訊, ...
拓荒者 發表於 2010-6-18 17:56
我剛剛看了一下影片
1.那片水稻大約50天之後可以開鐮收割,相較於之前投入的90天算起來,應該算是即將收割了沒有錯,若是土地所有權人已經是政府了,被毀掉也不應該有話說,畢竟已經賣出去了,也沒有付地租,算是白 ...
壞壞農場 發表於 2010-6-19 08:44
壞壞大大第六項意見,滿有建設性的
在公聽會階段,我看到有些新聞報導說,在徵收區域邊的地主,希望擴大徵收範圍
若目前被徵收地主,有人真的那麼想再種田,怕徵收後找不到工作,或許政府可以居中撮合,找範圍邊 ...
荒山過客 發表於 2010-6-19 10:34
74# Ericg89127
唉...我嘆一聲...
為什麼這麼多人..在為這麼極少數吃麵的人在旁邊幫忙喊燒喊燙呢..
我们家土地卻僅隔一條馬路之差...好羨慕...它们對面土地經過五.六年終於敲板定案..徵收或換地都成 ...
hsnn 發表於 2010-6-23 22:51
這次縣府的回應,算是資訊較多較完整的一次
縣府:縣有地上 合法整地
〔記者李信宏/苗栗報導〕縣府昨天逐一回應說,群創依法申請設廠的擴大徵地案,這是內政部都委會審定通過;雖然用公告現值徵收,但已接近 ...
荒山過客 發表於 2010-6-24 06:40
荒山兄:講這麼多.以上的數據不是從您這裡來的嗎?第79篇.反對徵收的約40名地主、10公頃土地,縣府已依法提存
拿法拍價去類比市價,那法拍價還有吸引力嗎? 頭份竹南這裡都市計畫內的農地,三萬多是看得到的.我們紅鐵橋 ...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0-6-25 10:09
我認為原地主已因徵收案獲得很大利益
我不同情要更多糖吃的
我尊敬那些不要糖果吃的農民
我最看不起擺出不想吃糖,私底下卻大吃特吃的
以上您說的是一種觀感.一個徵收案是由私人名下變成縣政府名下,實在沒必要對 ...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0-6-25 10:33
要學壞一點,不要太客氣~~挖哈哈哈哈,來嘉義啦,學壞比較快,我有山坡地溜~~有合法的"工寮"喔~~有水有電有路喔~~很荒喔~~要不要參考一下,我們來個一比十啦,四甲換四分平地啦~~
壞壞農場 發表於 2010-6-25 10:56
我就是有話直說,也不掩藏
我說有三種可能,以及對三種可能者,我的觀感
或許你不會看不起,以裝清高為手段,其實是想大吃特吃的人
我真的是會看不起,而且是非常看不起
荒山過客 發表於 2010-6-2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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