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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宿問答系列/六之六 [打印本頁]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8-14 06:04     標題: 民宿問答系列/六之六

http://www.kmdn.gov.tw/shownews.asp?newsid=29808

民宿問答系列/六之六

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系列六將介紹最後的四項民宿問答(第二十七項至第三十項民宿),包括:民宿經營者什麼行為會受到處罰?經營民宿在環境方面還須符合什麼規定?經營民宿在日常管理方面還須符合什麼規定?經營民宿相關稅賦有什麼規定?詳細說明如下|  

    二十七、民宿經營者什麼行為會受到處罰?  

     答:(一)、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經受停止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二)、經縣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檢查結果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經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經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且危害旅客安全之虞者,在未完全改善前,得暫停其設施或設備一部或全部之使用,規避、妨礙或拒絕縣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四條);(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或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 (四)、未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回觀光專用標識,或未經縣府核准擅自使用觀光專用標識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使用及拆除之(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一條)。  

    二十八、經營民宿在環境方面還須符合什麼規定?  

    答:(一)、客房及浴室應具良好通風、有直接採光或有充足光線;(二)、須供應冷、熱水及清潔用品,且熱水器具設備應放置於室外;(三)、經常維護場所環境清潔及衛生,避免蚊、蠅、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四)、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五)、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宿不在此限); (六)、不得設於集合住宅;(七)、不得設於地下樓層(民宿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  

    二十九、經營民宿在日常管理方面還須符合什麼規定?

    答:(一)、民宿客房之定價,由經營者自行訂定,並報請交通旅遊局備查,變更時亦同,民宿之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前項之定價;(二)、民宿經營者應將房間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客房明顯光亮之處;(三)、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並將專用標識置於建築物外部明顯易見之處;(四)、民宿經營者應備置旅客資料登記簿,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備查,並傳送該管派出所,前項旅客登記簿保存期限為一年,手冊附有旅客登記簿格式樣張供民宿經營者自行印製。  

    三十、經營民宿相關稅賦有什麼規定?  

    答:(一)、所得稅|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惟經營者仍應將經營民宿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二)、房屋稅|符合前項規定之民宿,其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未符合上開要件者,則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三)、地價稅|因民宿提供客人住宿有收取房租情形,未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四)、田賦|原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舍,如改作民宿使用,因其已非作農業使用,故不得繼續課徵田賦,應依法改課地價稅;(五)、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如改作民宿用地,因已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故其移轉時,應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系列完)
作者: 匿名    時間: 2006-12-1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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