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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華民國的林業用地如何承租 [打印本頁]

作者: STSHAOWW    時間: 2010-11-25 10:43     標題: 中華民國的林業用地如何承租

中華民國的森林區林業用地如何承租

前天去壽豐鄉山上那露天睡了一覺
跟著 2home浪人 在新買的地上走走
看著地籍圖 發現我的地(森林區 農牧用地)
有很多被另一個大地主(嘔8.4甲)包著

回來查了一下 管理單位是 林務局 的 森林區林業用地
我不會種樹 因土地跟他相連可以跟他租嗎
作者: yuchientw    時間: 2011-3-30 14:50

1# STSHAOWW
那應該是租地造林
聽說目前已經沒再新放租了
至於既有租約的承租權可以轉讓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1-3-30 15:23

1# STSHAOWW
既然沒人租得到.租來的人也只能種樹.何不乾脆轉念.幫忙清理周遭弄些簡易自然的步道.租不租"景"都是您的阿.
作者: yuchientw    時間: 2011-3-30 15:45

ote] 1# STSHAOWW
既然沒人租得到.租來的人也只能種樹.何不乾脆轉念.幫忙清理周遭弄些簡易自然的步道.租不租"景"都是您的阿.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1-3-30 15:23 [/quote]
林務局都有巡山員在巡查
像我有許多朋友
山上伐木的,種植蔬菜的
都發生過不小心越界到林務局管理的土地
結果都被巡山員查到
伐木的朋友因為砍伐過頭了
被罰款還被移送法院
至於種菜的則僅被要求在越界的區域種植林木而以
或許我們這邊的巡山員比較認真
但還是建議不要心存僥倖的好
作者: e99friend    時間: 2011-3-30 16:10

恐怕不行!
林地管理及森林保護

一、林地管理

  林地管理首重地籍業務,而地籍業務中又以土地登記為第一要務。基於國土保安之長遠利益,於國有林地內興設各類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探採礦石等,必須確實依照森林法第8條等相關規定及其他法律審慎審核。

 (一)地籍管理
  配合內政部辦理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工作,第1期3年計畫完成1,007,224公頃土地登記,第2期截至95年底止已完成登記114,210公頃,均依照財政部所訂「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逐筆建立產籍卡冊管理。上開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預定於98年底全部完成。

 (二)國有林地出租
  依照森林法第8條規定國有林或公有林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之情形:
  1、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者。
  2、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所必要者。
  3、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者。
  4、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

  另依據礦業法暨土石採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林地放租供採礦及採取土石,但以不影響國土保安及不破壞水土保持、造林及具有觀光價值之自然景觀為原則,予以審慎審核。
前述使用國、公有林地情事,並應依照「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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