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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相連的二筆農地 [打印本頁]

作者: 小小郁    時間: 2010-12-1 20:00     標題: 相連的二筆農地

二筆農地連在一起 A有401坪,B有420坪
1 . 二筆農地可以合併興建農舍嗎
2.  如果可以興建農舍,分成二筆各蓋資材室好,還是合併蓋農舍好
作者: lusong7    時間: 2010-12-1 21:34

本文章最後由 lusong7 於 2010-12-1 21:36 編輯

我家隔壁剛好有個案例
2兄弟農地1千多坪各持分1/2...10幾年來都動不了....草都變樹了
最近1個堅持不賣....1個不管什麼價格能賣出去就好...2兄弟好久不說話了
...
結果-要賣的低價賣出...留下的也不足蓋農舍條件了
...
樂活族覺得找何合作夥伴最好合約清楚...最好公證....若還能碰到狀況外那只好接受考驗了...
在好的朋友...兄弟...若不合都有可能翻臉......沒有信心最好不要合作
但通常若要有人受傷...通常是那信心(相信對方的心)最強的人....
作者: 2home    時間: 2010-12-1 22:03

建議不要合併哦! 有兩塊比較好玩,可以互相調整土地大小,若合併之後,就無法分割了! 除非您真的要蓋農舍,就要合併,才會超過 2500平方公尺!
作者: 金魚    時間: 2010-12-1 23:01

要蓋農舍不用合併.只要把其中一筆土地分割合併另一筆達2500平方公尺即可蓋農舍.完成後一樣是兩個地號.只是一筆變大.一筆變小
作者: journey    時間: 2010-12-1 23:50

變小的那塊 也太小了吧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0-12-2 10:35

變小的那塊 也太小了吧
journey 發表於 2010-12-1 23:50

不會阿.大的那筆2500平方公尺.小的那筆還有64.7坪. 比1Home大很多.
作者: hsiehlc    時間: 2010-12-2 10:49

是因為不符合老農條例嗎?
作者: 文川    時間: 2010-12-2 13:18

建議先蓋資材室,以後若有需要蓋農舍時再分割合併!
作者: 2home    時間: 2010-12-2 16:51

蓋資材室,先蓋在未來預定分割的64坪土地上,等蓋好,合併分割一塊2500平方公尺,另外一塊是64坪,2500坪的那塊可以考慮保值或售出或未來蓋農舍,這樣就同時有農舍和資材室了!

建議先蓋資材室,以後若有需要蓋農舍時再分割合併!
文川 發表於 2010-12-2 13:18

作者: 天地不悠悠    時間: 2010-12-2 17:23

資材室,先蓋在未來預定分割的64坪土地上,等蓋好,合併分割一塊2500平方公尺,另外一塊是64坪,2500坪的那塊可以考慮保值或售出或未來蓋農舍,這樣就同時有農舍和資材室了!


2home 發表於 2010-12-2 16:51



  確實厲害 !
作者: jeep5631    時間: 2010-12-2 17:42

當初兩筆地號要合併前
我在農發條例找了老半天就是找不到法源依據可這樣分割
又怕法規一日數變
合併又要跟分割一樣,時間要歸零重新計算
就直接兩筆地號合併
如真的可這樣分割
那我不就如聖人講的"笨死了"
作者: 小小郁    時間: 2010-12-3 16:45

謝謝大家提供意見,我以前還想說先合併土地
現在學會了先在角落蓋資材室,再分割.

如果我想蓋農舍資金不夠,可以賣掉資材室嗎?
作者: 小小郁    時間: 2010-12-3 23:10

是因為不符合老農條例嗎?
hsiehlc 發表於 2010-12-2 10:49

90年以後買的,
作者: 阿霞    時間: 2011-3-29 13:59

90年以後買的,
小小郁 發表於 2010-12-3 23:10

小郁大
好像合併後要分割土地 兩筆皆要大於二分半才可分割耶
作者: e99friend    時間: 2011-3-29 15:25

蓋資材室,先蓋在未來預定分割的64坪土地上,等蓋好,合併分割一塊2500平方公尺,另外一塊是64坪,2500坪的那塊可以考慮保值或售出或未來蓋農舍,這樣就同時有農舍和資材室了!


2home 發表於 2010-12-2 16:51

厲害!
但小心確定蓋了資材室後可否可如您意分割?不要到最後須把資材室拆了才能分割合併。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1-3-29 17:11

厲害!
但小心確定蓋了資材室後可否可如您意分割?不要到最後須把資材室拆了才能分割合併。
e99friend 發表於 2011-3-29 15:25

不用....只有農舍有規定要合併到一定面積以上才准予興建
昨天有一個同業打來問  他也是問一筆0.25公頃和毗鄰的60坪要不要合併的問題..
我說等0.25公頃蓋好農舍  或先在60坪蓋資材室(可以蓋25坪左右).....等二筆建物全部完成後  如果資材室的土地嫌太小  就把0.25公頃的撥一點過去  至於0.25公頃那塊  房子已蓋好了  管他土地大小呢?
作者: yuchientw    時間: 2011-3-29 22:40

1.除非您的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但書規定,否則合併後就不能再分割了.
2.若要蓋農舍,兩筆農地合併後,取得兩年的時間必須重合併日開始重算.
3.合併後可以同時申請農舍及資材室,並無關聯.
4.因為您是新農,若未合併,除非是參加集村農舍或是離島地區,否則未滿0.25公頃者,不能興建農舍.
5.若未合併,因每一筆都達0.1公頃以上,所以都可以申請農業設施,但是因為土地毗鄰,所以同一地主只能申請同一種設施一間,即於A地申請資材室後,B地就不能再申請了,因為土地毗鄰,又同地主,所以不會准.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如下: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作者: misutsu    時間: 2011-3-30 08:34

本文章最後由 misutsu 於 2011-3-30 08:40 編輯

[quote]1.除非您的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但書規定,否則合併後就不能再分割了.
2.若要蓋農舍,兩筆農地合併後,取得兩年的時間必須重合併日開始重算.

請問
我買好農地時就必須先辦理合併
並遷戶口
這樣才能在兩年後蓋農舍嗎
而不是兩年後要蓋農舍才辦理合併嗎
作者: e99friend    時間: 2011-3-30 10:22

不用....只有農舍有規定要合併到一定面積以上才准予興建
昨天有一個同業打來問  他也是問一筆0.25公頃和毗鄰的60坪要不要合併的問題..
我說等0.25公頃蓋好農舍  或先在60坪蓋資材室(可以蓋25坪左右).....等二筆建 ...
阿俊 發表於 2011-3-29 17:11

真的還是假的,這麼厲害,如果是這樣,我可以把現在5分的農地分割為兩塊,一塊過戶我兄弟,我先蓋75坪,再把剩餘的650坪左右合併先前的750坪再申請蓋個140坪農舍。是這樣嗎?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1-3-30 10:29

真的還是假的,這麼厲害,如果是這樣,我可以把現在5分的農地分割為兩塊,一塊過戶我兄弟,我先蓋75坪,再把剩餘的650坪左右合併先前的750坪再申請蓋個140坪農舍。是這樣嗎?
e99friend 發表於 2011-3-30 10:22

你會錯意了..
我說的是資材室  不是農舍
如果你蓋了農舍後  再把土地割出去  那麼割出去的土地就會被"套繪"住  只能蓋資材室  不能蓋農舍
作者: e99friend    時間: 2011-3-30 14:19

你會錯意了..
我說的是資材室  不是農舍
如果你蓋了農舍後  再把土地割出去  那麼割出去的土地就會被"套繪"住  只能蓋資材室  不能蓋農舍
阿俊 發表於 2011-3-30 10:29

喔 了解   TKS
作者: yuchientw    時間: 2011-3-30 14:33

1.除非您的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但書規定,否則合併後就不能再分割了.
2.若要蓋農舍,兩筆農地合併後,取得兩年的時間必須重合併日開始重算.

請問
我買好農地時就必須先辦理合併
並遷戶口
這樣才能在兩年後 ...
misutsu 發表於 2011-3-30 08:34

是的
土地與戶及需同時滿兩年
若土地因合併或分割
則兩年時間是從合併或分割登記日起算兩年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7 年8 月4 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43810 號函(略以)....
土地取得時點計算,應以土地登記機關最後完成合併分割登記之時點為基準;農發條例修正前取得之共有耕地,於施行後分割單獨所有者,得依同條例第18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作者: misutsu    時間: 2011-3-31 09:55

22# yuchientw

經詳細看您說的這公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七、八、四農授水保字第○九七一八四三八一○號函釋有關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取得時點認定基準:土地經辦理合併分割,如權屬或面積有變動者,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計算,應以土地登記機關最後完成合併分割登記之時點為基準。
再次請教您
那我合併前與合併後面積沒有變動的話是否不受影響
(爬文看來看去解釋函一堆,怕是自己誤解)
作者: 巴拉卡    時間: 2011-3-31 10:56

別擔心.......
只要權(所有權人)數(登錄面積)沒異動,
要申請農舍建照前在合併就行.
已詢問過宜蘭資深代書及x星鄉公所建設課建管.

資料來源如下.
*****************************************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日期:九十七、十一、二十六
  發文字號:農授水保字第○九七一八四四三○八號
  主  旨: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如申請土地經辦理合併分割交換調整後,其土
            地取得之時點計算基準認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會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七一八四四三○○
       號函會議紀錄辦理。
     二、有關土地合併分割交換調整,其屬權屬不變動之分割或合併案件,其取
       得農地計算基準,不受本會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七一八
       四三八一○號函之限制。
     三、本會議決議之日前,已受理興建農舍申請之案件,其案情符合以往函釋
       者,得依相關函釋辦理。
作者: misutsu    時間: 2011-3-31 11:01

非常感謝巴拉卡大
那我之前的時間就不會白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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