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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特定農業用地**改**遊憩用地 [打印本頁]

作者: leifd2000    時間: 2010-12-23 16:17     標題: 特定農業用地**改**遊憩用地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改**遊憩用地
請問要如何辦理
跟誰辦理
彰化埤頭鄉大湖厝段
作者: corey    時間: 2010-12-23 16:30

依據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   特定農業區內土地不得變更成遊憩用地
作者: leifd2000    時間: 2010-12-24 10:12

一、台端所指「農地」未敘明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如屬都市土地由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管制,如為非都市土地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管制。惟台端所稱「農地」應屬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等之「農牧用地」而言,本府針對此範疇之變更編定相關規定加以列舉。
二、所稱農地變更為「建地」,並未敘明變更為何種建築用地?而申請變更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其適用之法令並不相同,茲列舉如下:
 (一)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之零星狹小土地,需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規定(山坡地範圍以外之農業區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二)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土地,需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之1規定(山坡地範圍以外之農業區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三)鄉村區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
 (四)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32條、33條規定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作者: leifd2000    時間: 2010-12-24 10:22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改**遊憩用地
請問要如何辦理
跟誰辦理
彰化埤頭鄉大湖厝段
leifd2000 發表於 2010-12-23 16:17

或者不改遊憩用地可改其他種用地呢
土地目前規劃要用於------輕航機機場
要構建約3分地的機房(地號1筆)
1甲地的草皮跑道(地號2筆)
3筆地號都連在一起--3面路臨產業道路
附近無住宅區無保護區(有空域)

在花蓮那邊的機場是改用游憩用地
作者: corey    時間: 2010-12-24 11:03

4# leifd2000
合法輕航機機場限制很多  很難申請  又剛好位於非都市計劃  特定農業區  成功率極低   所以國內合法場地沒幾處

        


作者: corey    時間: 2010-12-24 11:07

5# corey
可洽詢交通部民航局及農委會這2個相關單位
位於農地要經農業單位允許
但興辦辦法已明定特定農業區已完成土地重劃後不得作為輕航機場地
作者: corey    時間: 2010-12-24 11:08

4# leifd2000
交通部民航局網站有完整的資料
作者: 2home    時間: 2010-12-24 11:24

特地農業區的土地好像很難改其它用地,這是特地農業區很特別的地方!蓋農舍可以,改其它項目不容易!
作者: corey    時間: 2010-12-24 11:29

8# 2home
對  不然怎麼叫   特定   呢    都是些最適耕種的精華土地  如果開放 會造成農業上很大的問題
作者: 2home    時間: 2010-12-24 11:41

花東很多土地,都叫特定農業區,其實地形都很不方正,也未重劃! 非常奇怪!

上次有聽過一位網友說過,原本租下砂石採收權,為了方便加工,在砂石場旁買了一塊旱地,結果沒意留是特定農業區,無法變更使用分區,結果證照一直下不來,虧了不少錢!

8# 2home
對  不然怎麼叫   特定   呢    都是些最適耕種的精華土地  如果開放 會造成農業上很大的問題
corey 發表於 2010-12-24 11:29

作者: leifd2000    時間: 2010-12-24 14:00

第44-1條
  特定農業區供觀光旅館使用所需土地,經交通部審查符合行政院核定觀光旅館業總量管制範圍內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   依前項所提之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其基地臨接道路並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第57條
  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得從其規定繼續辦理。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逾期不再受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前二項申請案件,經審查需補正者,應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生效後,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原申請,並不得再受理。

還真麻煩哈哈
作者: leifd2000    時間: 2010-12-24 14:11

4# leifd2000
交通部民航局網站有完整的資料
corey 發表於 2010-12-24 11:08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發布時間: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時間: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歷次修正總說明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總說明
(95.01.24訂定)

為輔導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或土地所有權人儘速取得申請變更編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核
准文件,俾依程序申請變更作為合法之超輕型載具起降場地,特訂定本審查作業要點
以為遵循。茲將訂定重點臚列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第一點)
二、明定超輕型載具之定義。 (第二點)
三、明定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應檢附之書件 (第三點)
四、明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受理申請之審查程序及應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同意。 (第四點)
五、訂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受理申請應注意事項。 (第五點)

慢慢快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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