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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耕地共有人數 [打印本頁]

作者: yuanmiao    時間: 2010-12-25 18:24     標題: 耕地共有人數

請問耕地因買賣或交換造成共有人數增加,是否有法令上的限制?
作者: 燕子    時間: 2010-12-25 21:26

請問耕地因買賣或交換造成共有人數增加,是否有法令上的限制?
yuanmiao 發表於 2010-12-25 18:24



個人認知: 共有人數沒有上限。
作者: 文川    時間: 2010-12-25 22:30

應該是沒有,要不然就不會有郵票地的產生了.
作者: 2home4me    時間: 2010-12-25 22:32

1# yuanmiao

應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01
也就是耕地若要分割,每人所有面積須達0.25公頃,否則不得分割,除非有例外情形。
作者: 2home4me    時間: 2010-12-25 22:40

1# yuanmiao
再補充說明,我也是打入關鍵字去搜索的資料,大大應再詢問專家。
作者: 山羊    時間: 2010-12-26 08:02

4# 2home4me


農發條例這裡說的是分割條件
共同持分不是分割
應該沒有人數限制
我家附近有幾百人持分的土地
作者: 2home4me    時間: 2010-12-26 19:28

6# 山羊

您講的應是對的,我也是說若要分割就有限制。
作者: jeep5631    時間: 2010-12-27 08:22

如果是繼承,不知有無分割上限制??
作者: 燕子    時間: 2010-12-27 12:05

本文章最後由 燕子 於 2010-12-27 12:06 編輯
如果是繼承,不知有無分割上限制??
jeep5631 發表於 2010-12-27 08:22


如果是非持分地,有很多人可繼承,有多少人繼承就可分割成多少筆,應該沒上限。
如果是持分地,繼承人也是無法分割的,除非所有共有人同意。或是走土地法強制分割。
作者: copy    時間: 2010-12-27 12:29

本文章最後由 copy 於 2010-12-27 13:36 編輯

資料有誤,恕刪修改~
作者: jeep5631    時間: 2010-12-27 12:48

10# copy
分割還有0.1公頃限制
請問假設有5人共同持有0.5公頃土地(89年以前)
89年後其中1人持有0.1公頃又被3人繼承
這樣其他4人持分是否還能分割
作者: copy    時間: 2010-12-27 13:35

本文章最後由 copy 於 2010-12-27 13:52 編輯

jeep5631兄,不好意思,前篇為討論案,尚未審議,我先刪了以免誤導!
以第16條第3,4款來看是ok的,

另外張貼東勢鎮公所網站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此較清楚.
以下~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       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上開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本鎮登記有三七五耕地租約之出、承租人,需要依據上開法令辦理終止租約者,請至東勢鎮公所民政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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