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山林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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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新規定非農民不得擁有農舍的法律攻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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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20:01: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5-16 19:31
1.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當特別法與普通法之規定相互間有所抵觸時,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這個攻防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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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5-5-16 20:06: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TSHAOWW 發表於 2015-5-16 19:42
大家擔心的不是現在想買能不能買

而是擔心 以後要賣的對象變少了

這觀念在歷史檔案裡可查,待會兒我再說明其來源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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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5-5-16 20:25: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5-16 19:18
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稅法解釋函令變更應如何適用?
https://friap.moeasmea.gov.tw/knowledge_detail.p ...

剛稍為仔細看了解釋令涵的變動是可以允許的,意思是在位階相同的解釋令下,,因此時代的變動,人民有利條件下,,沒有違背信賴保護原則下,得以變更解釋令。
但如果在位階更高的立法已經廢止三十條的條件下,並非解釋這個條文得以_在農夫限制下,不得過戶農地。基本上算是違背此法的行政,而非解釋這條文
大家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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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5-5-16 20:30:2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台灣光華智庫台灣光華雜誌在2000年一月第46頁(很抱歉在山上手機上網,無法引用網頁以及內容)大致說明其一些重要論述及歷史,為怕斷線重寫只好分段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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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5-5-16 21:43: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88年農發條例修正條文送入立法院前,引發了農委會主委彭作奎的辭職,朝野爭議農民抗爭遊行,原因在修正條文之中,_新購農地不得興建農舍_所引發此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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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5-5-16 21:56: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6 22:20 編輯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9:33
我是這樣覺得啦

雖然主管單位可以解釋法令 而且農發條例是特別法 和相關法律有競合關係的時候有優 ...


1. 解釋函令, 就是要對本法未明確說明的部分, 加以規範.
所以不能說是『擴大解釋』.

2. 解釋函令還可以前後不一致呢!

請參考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碩士論文, 陳東良 (2007) 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研究-以實體及處罰規範變遷為中心
第四章  租稅實體法規變遷及適用 p.23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 ... 9006/8/51046208.pdf

] 第二款  解釋函令以新代舊

] 釋示通常為因應事實變化之產物, 經濟現象改變, 解釋函令自應隨之改變,
] 此際即不免發生新舊函令解釋不一致情形, 或為放寬, 或為限縮, 甚至互為衝突

] 對於此一現象, 司法院釋字第287號 (大法官) 解釋認為

]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 係闡明法規之原意, 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 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 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
] 於後釋示發布前, 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
] 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 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 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這本論文第四章有一些案例, 大家可以參考.

大法官解釋第287號有二個重點:

1. 解釋函令不但可以放寬, 限縮, 甚至可以互相衝突.
2. 後面的解釋優先於前面的解釋.
但如果依照前面解釋所作的行政處分已經確定, 就不再改變. 這也是信賴保護原則的應用.

所以說, 目前沒步了, 認命吧!諸位 2home 的夥伴們!

(唯一辦法, 就是向立法委員反應民意, 直接修改本法: <農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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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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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5-5-16 21:57: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在農民及農會眼中,此舉是扼殺了農業的生機。農民認為新購農地禁建將導致農地買賣及地加停滯。當時農會是以農地當作抵押貸款,農地禁建將導致農地流通不良,地價挫低。農地不准蓋農舍將導致一半以上的農會倒閉。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說,開放農地全面蓋農舍,才有購地的誘因),否則民眾為何要買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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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5-5-16 22:02: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這就是當時新購農地不得蓋農舍在立法院修正條文不被通過時的狀況。
現在這個主委有打算送條文到立法院嗎?只是一個行政命令不曉得要將農業經濟帶向哪個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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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22:28:4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不好意思, 法律層面知識不足, 無法提供意見. 但是就戰略上, 何不來個烏賊戰術, 向監察院舉報縣市政府瀆職, 放任農地非農用, 政府查察績效不彰? 縣市政府一定會列出數據說有查察, 但礙於人力不夠, 每年只能查察少數. 但只要舉宜蘭縣為例, 違規浮誇之大農舍眾所皆知, 唯獨縣府不知? 若是知道卻無有效積極作為, 這豈非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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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2015-5-16 22:41: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edenchu1014 發表於 2015-5-16 22:28
不好意思, 法律層面知識不足, 無法提供意見. 但是就戰略上, 何不來個烏賊戰術, 向監察院舉報縣市政府瀆職,  ...

想必現任的農委會主委壓力大不是沒原因。但我絲毫不感覺同情,我甚至懷疑他是匪諜 原因是想破壞台灣農業經濟。
現在農產品沒有因為農地價格而高漲。農地租金也非常便宜。農產品供需也附和市場需要。已經荒廢的農地也彼彼皆是。想要隨便找塊不用錢的農地來耕也不難…。在這些疑問下,我不曉得農委會目前的作為,除非破壞農業金融之外,還能替台灣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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