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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種寶島甘露梨 判賠52萬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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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5 19:09: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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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news.yahoo.com/%E5%81 ... 0%AC-201000780.html
農民劉申權耗時20年培育本土水梨「寶島甘露梨」,近年爆紅。有200多位農友各以5萬元取得品種授權,但仍有600多人偷接搶種。劉2年前提告后里王姓果農侵權,智慧財產法院近日一審判賠52萬多元,外加5%利息,可上訴。首起侵權判例已震驚農業圈,偷接者人人自危。

台灣高接梨穗仰賴國外進口,劉選用台灣「晶圓梨」與台日混種的「新興梨」,從2000多個雜交後代篩選優良品系,甜度最高達15度,果實可食率超過90%,命名「寶島甘露梨」。

培育過程耗時20年,劉還賣掉2塊地,才誕生台灣第1顆本土種精品水梨。台中市農業局日前舉行推介品嘗會,市長盧秀燕大讚是「高接梨中的LV」。

負責推廣的全方位農業振興基金會林信山博士指出,全台目前約有200多位梨農分別繳交5萬元品種授權費入會,但有超過600位農友私接專利梨穗種植,違法面積至少1000公頃。

劉2年前提告后里王姓果農,最近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賠52萬多元,外加5%利息。被告揭露梨穗來自1名生產合作社理事公開推銷,應是大肆侵權。

林感嘆,農友沒有使用者付費觀念,長期漠視品種權。更過分的是,偷接農友竟嘲笑支付5萬元品種授權費的人是傻瓜。林強調,甘露梨品種權所有人不願與農友對抗,也不是要靠訴訟賺錢,賠償金將悉數捐給弱勢團體,並寬限至今年5月讓私接專利梨穗的果農成為合法會員,期限過後將委任律師大規模抓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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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6 03:10: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albert01 於 2021-2-6 03:21 編輯

首先我支持使用者付費,人家辛苦育種成功,你拿去「賺錢」當然要付權利金才是!
但,臺灣人實在聰明,臺灣農民也不笨,我不多說,來看看法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6條 品種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行為:
一、以個人非營利目的之行為。
二、以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
三、以育成其他品種為目的之行為。但不包括育成前條第一項之從屬品種為目的之行為。
四、農民對種植該具品種權之品種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從屬品種之種苗取得之收穫物,留種自用之行為
五、受農民委託,以提供農民繁殖材料為目的,對該具品種權之品種或其從屬品種之繁殖材料取得之收穫物,從事調製育苗之行為
六、針對已由品種權人自行或經其同意在國內銷售或以其他方式流通之該具品種權之品種或其從屬品種之任何材料所為之行為。但不包括將該品種作進一步繁殖之行為。
七、針對衍生自前款所列材料之任何材料所為之行為。但不包括將該品種作進一步繁殖之行為。

不多說,等會兒說我有鼓勵佔人家便宜之嫌疑!
其實我一直認為這條要改掉啦,開這麼多後門對辛苦育種的人實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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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6 08:33: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第26條 品種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行為:
一、以個人非營利目的之行為。

這一法條十分符合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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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6 13:35: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陳青 發表於 2021-2-6 08:33
第26條 品種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行為:
一、以個人非營利目的之行為。


看您用什麼觀點來看,
專利法:未經授權,禁止使用、製造、進口、販賣,
才不管你有沒有營利呢....
我從來不認為工業研發就比農業育種更厲害?更重要?
那為啥專利法給發明人(公司)這麼大權利,育種者卻沒有?

沒錯,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當初立法精神是很照顧農民的,
認為農民是弱勢,不應該讓農民在種植時處處受限,
但......相對的卻讓育種者的權利被剝奪了。

近年「彌猴桃」開放品種權登記了,
但我卻好奇為啥Zespri不來臺灣登記?
當然,市場因素、氣候因素之類的,
可是有沒有可能品種權保護力不夠,所以他也不願來登記呢?
呵呵!

我個人態度是:農民不是弱勢,農民當然有權利在合法下住農舍豪宅,
所以不應太過保護農業,就像臺灣的汽車製造,一場空啊!
讓市場機制來決定臺灣的農業發展,真的會比現在差嗎?
我純理論派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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