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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闊嘴 於 2016-1-4 12:11 編輯
常見,經由網路購買或親友餽贈之自用物品( 非營業用 ),為何仍需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一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經由網路購買或親友餽贈之自用物品,雖非營業用,惟其如符合進口郵包之課稅標準,仍應依前揭規定,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此外,郵購寄送健康食品或維他命有何限制? 該如何處理?
自國外寄送的個人自用錠狀、膠囊狀食品係以每項食品 1,200 粒內為限,逾 1,200 粒或本局於食品本質認定上有疑慮者,則須至衛生署食品衛生處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有關口服維生素之藥品,最高核可量為 12 瓶 ( 總數不超過 1,200 粒 )
另進口健康食品單項逾10公斤或完稅價格逾 1,000 美金,則須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檢驗合格證。
申辦衛生署許可證可親至衛生署辦理,所需資料如下: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產品成份含量或標籤說明書
國際包裹招領單
私章(通信辦理者,僅需於申請單上申請人欄位蓋上私章即可,得免驗附)
填妥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
如您仍有疑義,請電洽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電話: 2321-0151 轉 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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