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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間 談錢 還是傷感情啊~
俗話說 親兄弟 真的要明算帳嗎?
向老友買屋懷疑被賺差價 提告索賠敗訴
2015年02月26日19:56
畢姓男子4年前以1950萬元向張姓老友買屋,入住後認為張男毀諾偷賺他64萬元差價,提告要求張男買貴退差價並賠償雙倍共192萬元。高等法院認為經嚴格計算後,張男僅獲6萬多元差價,但畢男有足夠能力評估區域行情決定是否購買,且雙方未協議賠償差價,今再判畢男敗訴,還可上訴。
畢男提告主張,2011年11月1日簽約以1950萬元,向張男購買新竹竹北高鐵站附近一間70坪房子連同2個汽車停車位,張男允諾以成本價出售、絕無賺錢,但入住後發現,該屋原始售價1816萬元,加上購入約3年的相關成本70萬元,張男應僅賣他1886萬元,認為被張男欺騙,要求張男依約退還差價並賠償雙倍共192萬元。
張男表示該屋原為弟弟的,因繳不出房貸而讓渡給他,剛好畢男想買,他覺得既然是接弟弟的爛攤,又和畢男是老友,答應加計成本賣給畢男,不賺也不賠,至於成本包括購屋相關稅費、貸款利息與提前還款違約金、申辦水電瓦斯、整修室內及大樓管理費等費用,連同屋款至少1970萬元,他絕沒灌水。
畢男一審敗訴後上訴,高院依張男提出單據,認定張男雖獲得6萬多元差價,但畢男要求買貴退差價時,張男夫妻不僅答應:「若賺你一塊,我賠你兩塊!」同時要求畢男:「若成本超過成交價,差多少,你就照著賠!」、「有賞有罰,公平啦,好不好?」畢男退縮不敢答應,事後還寫電子郵件向張妻道歉:「再精算一下,你們是真的沒有賺到錢,我為自己魯莽的舉動向妳致歉。」
高院認為信守承諾是私法自治基石,已承諾履行之事,不容當事人任意推翻,畢男有足夠社會經驗評估區域行情與發展潛力,決定是否購買,不應索賠卻無法舉證,再判畢男敗訴。畢男另告張男涉嫌詐欺,已不起訴確定。(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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