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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作保 量力而為 以免債務牽連==
廖頌熙
益瑋的爸爸是公務員,家中收入穩定,因此益瑋的家境還算小康。這一天,益瑋放學回家,發現媽媽愁眉不展,立刻關心的問媽媽。
前陣子,叔叔向銀行借了一大筆錢,必須有保證人擔保,叔叔來找爸爸,爸爸念在兄弟情分,立刻就答應了。」媽媽嘆氣說。
「然後呢?」益瑋追問。
「叔叔還不出錢來,銀行上法院告爸爸,要爸爸替叔叔還錢。所以從下個月起,爸爸每個月薪水的三分之一都要拿去還錢。我們的房子也要被查封拍賣。」媽媽難過的說。
「銀行為什麼不先找叔叔要錢?」益瑋問。
「不知道。可能是銀行知道爸爸是公務員,不敢不還錢吧!」媽媽回答。
「那我們要一輩子替叔叔還債嗎?」益瑋激動的說。
為什麼銀行不先找益瑋的叔叔?益瑋的爸爸要一直替叔叔還錢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 執行祕書
<法律講堂>
所謂保證,就是當叔叔(債務人)還不出錢時,爸爸(保證人)有代為還錢的義務,這是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那麼,為什麼銀行討債不先找叔叔(債務人),再找爸爸(保證人)呢?其中有兩個原因:
第一,依照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銀行應該先找債務人討債,稱為「先訴抗辯權」;依照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問題是銀行都會在事前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所以爸爸無法依照法律規定抗辯。
第二,以實務運作來說,銀行通常會找名下有財產或固定收入的對象追償,方便追償作業。爸爸身為公務員,有穩定的收入,所以是銀行優先追償的對象,因為有穩定的薪水可以查扣。
難道爸爸要一直替叔叔還錢嗎?依照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也就是說,爸爸替叔叔還錢後,可以向叔叔求償,還多少,求償多少。但是叔叔名下多半不會有財產供爸爸求償,如果有,銀行早已先行查封拍賣。
所以爸爸恐怕必須一直替叔叔還錢,但是還錢的責任只在爸爸一人,媽媽和益瑋並沒有保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萬一爸爸不幸過世,媽媽和益瑋必須在兩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以免繼承這筆保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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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還不出錢可能有苦衷,但是我們也很無辜哇。爸爸顧及手足之情,替叔叔作保,卻面臨要背負叔叔債務的後果,家庭因此受到拖累,不禁感到氣憤、無奈。
我發現,中國人很重視「情分」與「關係」,面對親朋好友的請求,經常會擔心破壞彼此的和諧;然而替人作保的風險在理智的提醒下最好能審慎評估。
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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