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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chia 於 2019-5-20 14:40 編輯
台南市學甲區搶手臨路魚塭
【108南金職卯4】
一拍 108.04.10
一拍 169萬
拍出188萬(加價19萬)
【標一】學甲魚塭
▲學甲段279地號
面積:3729㎡(1128.02坪)
▲學甲段279-4地號
面積:234㎡(70.79坪)
▲學甲段279-4地號
面積:175㎡,權利範圍1 / 3
權利面積:58.33㎡(約17.65坪)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
定位:23.27751,120.19039
查封照片請點我
【標二連結】
隔壁就是標2土地,亦可以參考參考
◎提醒◎
◎3筆土地皆相連,279地號為魚塭,279-4地號為魚塭南邊堤岸,279-4地號為魚塭北邊堤岸及臨路出路地。
◎目前由債務人養殖及占用,上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占有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279-4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歡迎委託代標、銷售*
*請電洽0928-777967 黃先生
*如資料有誤,請以法院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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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做、邊看、邊學
做好準備,預料以後會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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