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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山林雅境 於 2015-5-23 15:55 編輯
好了大綱完成歡迎大家再來討論.哪邊要加強哪裡要刪減
農委會新行政命令--非農民禁買農舍---違法濫權損害人民利益破壞金融秩序-----懇請立法諸公本於職權與以審查不予通過
違法部分
一一、憲法上人民財產權的保障與法律明確保留原則
1、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 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其由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者,須據以發布之命令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時,始為憲法之所許,迭經司法院解釋在案(參照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二三號、第四八○號、第四八八等解釋)。
3、 又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應以法律定之,此更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及第4款所明定。
4、 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自由及權利,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僅得以法律限制之。而涉及如剝奪或限制人民生命、身體以外之自由權利等重大事項,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43號關於層級化法律保留著有明釋,此乃法律保留原則之基本要求。按法律保留原則係基於法治原則以及民主原則要求,就某些重要的事項,尤其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或與基本權實現密切相關的事項,立法機關必須自行決定或者授權由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規範之。然而立法機關不得一般、概括、任意的授權行政機關委任立法,立法機關授權發布法規命令之法律,應就其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作明確之指示,司法院釋字第488號解釋亦資參照,此即授權明確性原則內涵。
5、 換言之,行政機關如以行政命令(或辦法)限制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憲法上重要權利,必須符合三個要件:(1)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明文授權;(2)立法機關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不得一般、概括、任意的授權);(3)據以發布的行政命令(或辦法)必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
二、限定農舍受讓人身分,應有法律明確保留原則的適用
將農舍受讓人的資格,從一般國民限縮為具有農民身分始有受讓人資格,係對人民處分財產的權利加以限制,上開憲法第15條23條及法律明確保留原則應有適用。
三、 農發條例授權訂立興建農舍辦法
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18條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興建農舍辦法)應無疑義
四、農發條例第18條第五項規定授權範圍為何?
4.1農發條例第18條第五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2.就上開授權項目,是否包含得限定農舍受讓人身分,逐項分析如下:
(1)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本項是否有明確具體表示,包括限制農舍的受讓人以農民為限?如果法律明文授權,興建農舍限於有農民資格,可否認定,農舍移轉的受讓人也應有農民資格?這樣的解釋與農發條例的立法過程及立法意旨相符嗎?
(2)最高樓地板面積:(與本件爭議無關)
(3)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與本件爭議無關)
(4)農舍許可條件:本項是否有明確具體表示,包括限制農舍的受讓人以農民為限?與農發條例的立法過程及立法意旨相符嗎
(5)農舍申請程序:本項有明確具體表示,包括限制農舍的受讓人以農民為限?與農發條例的立法過程及立法意旨相符嗎
(6)農舍興建方式:(與本件爭議無關)
(7) 農舍許可之撤銷或廢止:本項是否有明確具體表示,包括限制農舍的受讓人以農民為限?如果行政機關加以限制,是否符合農發條例立法意旨相符?可否用舉重明輕的解釋方式,既然可以撤銷農舍許可,逕行推論認為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得限制農舍受讓人限於農民?
(8)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本項是否有明確具體表示,包括限制農舍的受讓人以農民為限?從上開第1款到第七款項可否認定,立法機關明確具體授權行政機關,其他應遵行事項中,包括農舍轉讓時,後手受讓人以具有農民資格為限?
(9)又涉及限制人民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事項,民法上有關類推解釋或舉重明輕的解釋方法是否牴觸前述法律明確保留原則,或前開解釋方法應優先於法律明確保留原則加以適用?
五、農發條例的立法意旨
5.1. 農法條例通過前,農地與農舍受讓人是否以具有農民資格為限?(農地政策:農地農有農用)
(1)「土地法」第三十條(舊法):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違反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2)「土地法」第三十條之一(舊法):農地繼承人部分不能自耕者,於遺產分割時,應將農地分歸能自耕者繼承之。農地繼承人均無耕作能力者,應於繼承開始後一年內,將繼承之農地出賣與有耕作能力之人。
5.2.農發條例的立法意旨為何?是否管地不管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的農土地政策?還是管地又管人?立法過程為何?三讀通過的立法理由為何?
5.2.現行農發條例有任何立法意旨顯示,農舍受讓人為一般國民,不需要有農民身分?
5.3 現行農發條例有任何立法意旨顯示,農舍受讓人應具備農民資格?
5.4. 農發條例通過時,為何同時修法刪除舊土地法第30條及第30條之一規定?立法機關刪除的理由為何?
六、行政命令(或辦法)牴觸或違反法律明確保留原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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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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