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93查看 12回復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風景極佳,售花蓮秀林鄉銅門段原保地(慕谷慕魚),2413坪,236萬,臨路邊 [複製鏈接]

Rank: 1

1#
跳轉到指定樓層
發表於 2014-5-24 13:59: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Robin826 於 2014-8-29 08:35 編輯

花蓮秀林鄉銅門段19號,原保地,臨路邊,木瓜溪河邊,慕谷慕魚區,銅門2號橋旁。

比鄰對岸的榕樹村,前方可看木瓜溪橋的車來人往,遠方眺望的到遠來飯店,一整個冬天可以欣賞奇萊山上皚皚白雪覆滿整個山頭,夏天來時,可直接下去木瓜溪游水,就像私人秘境,不受到別人打擾,更別提山裡面就近幾年才流行,號稱台灣九寨溝的慕谷慕魚溯溪旅遊區了,風景真的極秀麗。



烤肉喝茶的好地方



另一個角度來看
按這裡顯示圖片



只有地主才能享有的私房戲水秘境
按這裡顯示圖片



2413坪,236萬

有興趣者請電:0919250333,李先生
google map連結:
銅門段19號街景













2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1

2#
發表於 2014-5-25 08:28: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有興趣,請私訊詳細內容,謝謝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1

3#
發表於 2014-6-6 08:54: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Robin826 於 2014-6-6 11:02 編輯

離壽豐火車站只有10分鐘的車程,鯉魚潭也在附近不到五分鐘的車程,一坪才980元,..........好吧......可談!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4

4#
發表於 2014-6-17 16:44: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有興趣,請私訊詳細內容,謝謝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8Rank: 8

5#
發表於 2014-6-18 14:10: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原保地有資格的限制吧…不然價格還真是吸引人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1

6#
發表於 2014-6-23 10:44: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 條第1 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常見不具原住民身分之人為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與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人約定由其出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而雙方當事人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382號判決則認為:法律並無禁止將不動產借用第三人名義之強制規定,即難認此借名登記係脫法行為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3Rank: 3

7#
發表於 2014-6-24 07:48: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以下轉載
--------------------
借用原住民名義買賣保留地 是否有效? (下)       
作者是 東方報          
週二, 18 三月 2014 10:30
撰文/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民庭庭長)
整理/記者祝務耕 

案例:
小華非原住民,得悉原住民保留地較便宜,欲購買原住民保留地,乃與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小明協商,以小明之名義購買原住民保留地,登記在小明名下。後來出賣原住民保留地之原住民,認為賣得太便宜了,主張買賣契約無效,是否有理由?
 解析:
 實務上非原住民向原住民買受原住民保留地,多會約定登記予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第三人,待法令變更再辦理移轉登記予非原住民,導致「原地非原用」的情形。此種約定是否符合民法第2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能給付原因除去後始為給付?或屬於脫法行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實務見解有認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 條第1 項並未如同辦法第15條第1項有「不得」之字眼,所以該辦法第18條並非強行規定,因此,以迂迴之手段規避第18條規定之目的,並非脫法行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而買賣雙方確有買賣土地之合意,亦不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故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但書規定為有效。
 但原住民保留地限制土地所有權不得由非原住民取得之核心價值在於保障原住民此一身分所應享有之權益,此乃強制規定,若可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法規範將形同具文,直接嚴重侵害法規範之核心價值。
 因此,非原住民買賣原住民保留地即屬以法律上不能給付為契約標的,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該等類型之借名登記契約應屬無效。然而現今實務上承認原住民保留地得為非原住民設定地上權、抵押權或租賃權,因此,就算借名登記契約無效,除非一併認為原住民保留地不得為非原住民設定地上權、抵押權或租賃權(目前實務已有此種見解,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3號判決),否則仍然無法達到「原地非原用」的目的。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4

8#
發表於 2014-6-25 15:22: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weichou 於 2014-6-25 15:30 編輯

修改內容
原內容刪除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1

9#
發表於 2014-11-10 18:00: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法有核心價值,不管怎麼玩它都是原保地,非原住民不能持有,想要等法源修改除非你很有錢。况且花東本就是原鄉大本營,原民意識抬頭人才開始回鄉,看看台東衫原的例子,連縣長都未必能動原保地。有錢投資不要太樂觀,非原住民還是要考慮清楚,便宜是便宜,但那還是錢。你怎麼知道買了之後會碰上什麼問題,先前新竹尖石非原住民開發遭到抗議,很多都是要考慮的。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2

10#
發表於 2014-11-12 23:05: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價錢很迷人,但是是原保地,還是留給有緣人吧

使用道具 舉報

2home站內搜尋



回覆:風景極佳,售花蓮秀林鄉銅門段原保地(慕谷慕魚),2413坪,236萬,臨路邊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成會員

Archiver|手機版|2home 打造桃花源

GMT+8, 2024-10-2 07:04 , Processed in 0.048762 second(s), 11 queries
免責聲明:2home網站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網站之立場,2home網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