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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
2013-07-27更生日報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政府昨天公告「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修正」,其中最大的變革是,「依建築法第十九條由內政部、本府公告標準圖樣申請建築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證,圖樣若有調整應由建築師、專業技師簽證辦理」,使農舍興建回歸依建築法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提高效率 加速審查及發照 花蓮縣政府說,花蓮縣建設處建築管理科辦理全縣建築執照(包含建造執照、變更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等)及其他建築管理綜合業務,每年申請案件數量龐大,惟科內編制員額不足且人員流動率高。為提高行政效率、執照審查品質及發照速度,擬修正「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俾利合法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執行建造執照等審查業務。 考量農舍結構安全及合法使用 花蓮縣政府說,另近年來農舍新建數量增加且建築規模(樓地板面積及結構)遠大於一般住宅,監察院亦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是否涉及炒作及合法使用部分多以糾正,考量農舍建築結構安全及合法使用,才將本縣「合法興建之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現行規定修正。 修正重點是,農舍申請建造執照應依建築法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刪除「或合法興建之自用農舍」等文字修正為「或依建築法第十九條由內政部、本府公告標準圖樣申請建築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證,圖樣若有調整應由建築師、專業技師簽證辦理」。(修正草案第十七條) 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縣(市)建築管理屬縣(市)自治事項,縣府為提高行政效率、執照審查品質及發照速度,制定規定縣府得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辦理以下業務:建築線指示、建造執照、施工勘驗、變更使用執照。前項審查費用由本府另訂之,並由申請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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