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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羊 發表於 2019-11-12 14:29
工具本無顏色,
但是「有可能」拿工具來「打壓」特定的人,就是牽涉「人權」。
<民法>第195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隱私,是人格權的一部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
] 個人資料:
]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
]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有法「執行七分」,尚且擔心「人權被侵害」。
何況「選擇性執法」,
對「掌權的人」有利,就說「依法治國」,
對「掌權的人」不利,就說「黨領導一切」、「該鬥爭就要鬥爭」。
我們還是別學「西施」了,免得「東施效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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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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