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Jason_s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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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持份的建地 差一點就被建商逕行過戶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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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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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0-11-19 23:20: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這條法律不合理之處在於大吃小..美其名是說不讓開發困難..實為大吃小..
阿俊 發表於 2010-11-19 20:54


當持分   1:3時....1:30時...1:300時...

當售價   1:1.2....1:1.5....1:2....1:5時...
這條法律合理否應該各案處理.....有時它會是好法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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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0-11-20 07:14: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Jason_sss 於 2010-11-20 07:16 編輯

在此建案中 ,建商打算蓋透天房子出售
父親持份的土地 不會導致建商無法開發
此塊土地位於20米路與8米路
分成 6份 每塊都有臨路.

台北的堂兄弟用台北蓋大樓的角度 擔心缺一塊 不好賣
對建商而言 就當成其中兩戶透天已經賣出 不會有重要的
影響 .

就像樂活族所舉例子.
當持份土地面積小到一定程度 只能算崎零地, 用土地法 34 條之一
達成有效率且價格合理的合併 也許就是制定此法的目的

建議此法應加註說明 : 若持份土地面積達到可以合法分割時
   小地主有優先分割權,事實上小地主立刻將土地設定"預告登記"
   就有優先分割權的效果.
   我猜建商與仲介明知地不一定能買齊 ,還敢簽約, 應該就是報著
   可有可無的心態吧?
努力追求樂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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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0-11-20 17:29: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2# Jason_sss
====事實上小地主立刻將土地設定"預告登記"
   就有優先分割權的效果.

這個說法 很奇怪 有案例可以了解嗎
34-1 多少人爽 多少人痛
可以 "預告登記" 講更詳細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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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0-11-20 18:49: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Jason_sss 於 2010-11-20 19:00 編輯

如果原本持份土地 夠大 可合法分割 碰上建商想以34條之1 強迫併購
預告登記可保障小地主 ,但仍需雙方協調分割 或到法院申請強制分割 .
如果原本持份土地太小,法律上不允許分割, 我就不知後續要如何處理了
(那就土地給建商拿錢吧 ???)

茲附上網路上抓取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法


歸屬法條:土地法第34條之1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3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943號函
【要旨】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暨相關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於95年3月6日邀請法務部、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
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部分縣(市)政府及本部法規委員會等召開會議研商,
並獲致結論如次:
一、 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對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
變更或設定負擔而為之新登記,有無排除之效力,宜以法律明文定之。


二、 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揆其立法意旨,預告登記之目的,在於阻止登記名義人對該土地有妨害保全請求權所為之處分,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有妨害該項保全請求權者無效。爰此,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者,其應有部分之處分固應受限制(不得計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應有部分及人數),惟不應妨礙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權利之行使。依同一意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
機關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者,亦僅限制該應有部分之處分,並無礙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行使其權利。現階段為避免土地法第34條之1條文形同具文,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6點應予
刪除(修正理由如所附對照表),回歸立法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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