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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甲你攬牢牢」還是亮出「尚方寶劍」?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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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23 11:25: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當兵結婚未報准 35年婚姻作廢】
這是自由電子報今天社會新聞標題之ㄧ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23/today-so5.htm
只因丈夫服役時,未向軍方報准就和她結婚,人妻的35年婚姻竟然一夕泡湯?
男子曾煌珠以太太曾蘇秋韾26年來都待在娘家,未履行同居義務,
端出當年結婚未向軍方報備的「尚方寶劍」休妻,
曾妻反駁,是先生「外遇成性」才會回娘家;
但最高法院認定,曾某已違反當時的軍人結婚規定,判兩人婚姻無效定讞。
謎之音:26年來都待在娘家?這算哪們子婚姻?)
………………………………………………………………
軍人婚姻條例」是在民國94年12月07日廢止的,
依這法令規定,軍人(所有志願役及義務役軍人)結婚必須先報准,
而且還有對象條件之限制,違反這些法條之婚姻是無效力的。

這種判例我已經看過幾次了,男方或女方主動提出的都有,
結果都能如原告的願,
獲法院判決婚姻無效。

您是不是94年12月07日以前結的婚?
結婚時男方是不是具有軍人身分?
如果以上皆是,男方有沒有先報備並獲准結婚?
如果沒先報備獲准,或有違反「軍人婚姻條例」其他有關禁制規定,
這婚約是無效的。

您該「甲你攬牢牢」還是亮出「尚方寶劍」?
如果您想「甲你攬牢牢」,
最好依現在的法令再「重結一次婚」,
比較能攬牢一點。

如果您實在煩死他(她)了,恭喜您得到一支尚方寶劍。


「軍人婚姻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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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1-7-23 18:29: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想到幾個問題
如果另一方剛好被要求去買了大樂透,果然獨得數億元,等著去領獎金
被判婚姻無效,那還需要分一半給對方嗎?
婚姻無效,所生子女是否有軍人遺屬的身分?
婚姻無效,子女未辦收養程序,不理老兵,能算遺棄嗎?
雲淡風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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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1-7-23 22:32: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第 5 條     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淮後行之。於報
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
核准。

第 12 條     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政處
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
從法條的邏輯來看, 未報備只是要受行政處分而已, 並未宣告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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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1-7-25 00:18: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omp 於 2011-7-25 00:20 編輯

3# richhuang18
(從法條的邏輯來看, 未報備只是要受行政處分而已, 並未宣告婚姻無效!)
.......................................................................................................................................................
第 12 條的有關內容應該是:
1.第一項:有第三條、第四條(不得結婚)的情形而結婚,這個婚姻無效。
2.第二項:沒有依照第五條規定 一  (在結婚一個月前提報告並獲核准)的, 可以行政處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者還是不能補辦)
3...................................
所以, 未提報告雖然可以在行政處分後補辦申請手續, 但是仍須經過核准, 否則這婚姻仍然無效。

如果還是軍人身分期間, 要補辦申請手續應該沒問題。
可是退伍以後, 找誰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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