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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者要自行拆除違章建築 依面積大小處以不同罰鍰
.-字+字.NOWnews – 2012年2月16日 下午9:21.
....記者林思慧/台北報導
內政部16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擅自建造違章者,除明定「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之處理方式外,依面積不同罰鍰也不同,兼顧公平正義。
內政部表示,建築法第25條已明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現行對於擅自建造係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然而擅自建造之樣態甚多且不易進行現況測量及執行違章拆除經費不敷執行,致違章建築處理不易。
內政部指出,為使違規行為人應自負責任,而非由公務機關編列預算進行拆除,本次「建築法」修正,對於擅自建造者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除明定「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之處理方式外,對於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超過750平方公尺部分,另加計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
草案明定,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以維法紀,兼顧公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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