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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政府於2004將國際商業公司法(“IBC Act”)修改為商業公司法 (“BC Act”)。根據上述法例的規定,在英屬維京群島所成立的境外公司(離岸公司)只要不涉及當地營利所得全部免稅,不須向當地政府呈報稅務報表,亦無須設帳,每年只要繳納固定的政府規費,因此幾乎沒有租稅方面的負擔。離岸公司的註冊也為群島帶來相當可觀的收益。截止2008年6月,有逾823,502所公司在當地註冊。據2000年為英國政府就離岸司法所作的調查所示,全球41%的離岸公司皆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由於在群島註冊公司後可省免不少稅項,因此當地一直被外界稱為「避稅天堂」。
與台灣簽訂有「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可以英屬維京群島公司來台灣持有土地、股票,或是以外商的身分來台投資在台子公司或是分公司以及辦事處。
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每年不必提交財務報表和稅務報表,也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或董事會議,僅需按時繳納政府規費即可。另外,除非有變更股東/董事,否則也不需要每年申報股東/董事資料。
由於公司設立程序過於簡便,導致部份不法集團與犯罪份子,利用該區設立的公司進行不法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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