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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親朋好友:
剛剛有個同學的同事李先生,捅下一個大簍子,這個錯誤,會影響他一輩子,所以我特別寫了下來,希望以後不要再有人重蹈他的覆轍。內容有點長,不過還是認真看一下比較保險......
1.李先生5年前賣掉了在基隆的房子,房子原本向銀行抵押貸款借了600萬,賣房子時借款還未滿一年,如果當時還銀行錢的話,必須支付銀行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2.為了省下違約金的開銷,所以李先生就要求買方先直接承接原來的借款600萬,按月支付銀行利息,等貸款滿一年,不必支付違約金時,買方再另外貸款把錢還給<銀行也就是日後再"舉新債,還舊債">。
注意喔,這裡的重點是,房子賣掉了,也過戶了,但是債務人仍然是李先生,不是買方
3.如果買方依約定在貸款滿一年時,另外去"舉新債,還舊債",那麼李先生就和房子的貸款沒有任何瓜葛了。但是,買方並沒有這麼做,而且根本沒有還一毛錢利息給銀行。
更慘的是,買方已不知去向了。基隆的房子被查封拍賣,但卻流標賣不掉。
4.今天,銀行的人去李先生在宜蘭的房子估價,他們大概打算連這間房子了也要查封拍賣!
5.如果這兩間房子拍賣的金額不夠還銀行〈 600萬加上5年的利息,還有法院的相關費用以及稅金〉,那麼李先生這輩子還得繼續還,銀行會一直緊緊追著他不放的。
再說一個"相反"的例子給你聽:
1.張三向李四買房子時,原本房子還有銀行貸款500萬元。
2.為了要省麻煩,買方張三直接承受了李四原先的貸款,沒有"舉新債,還舊債"。注意喔,債務人仍然是賣方李四。
3.張三夫婦努力工作,好不容易才終於還掉銀行500萬的貸款。很高興的跟銀行要"清償證明"時,被銀行拒絕了:因為賣方李四還欠銀行300萬元沒還,必須把這300萬還掉了,銀行才會開立清償證明。
4.補充說明一下,這筆貸款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以必須等賣方李四把欠銀行的錢"全部"都還清了,才能拿到清償證明。〈包括房子貸款,信用貸款,L/C......〉
這對買方張三來說,是非常非常不利的,因為萬一李四欠錢不還,銀行還是可以拍賣房子的。
通常當事人的反應都是很無辜:"怎麼會這樣?這和我沒關係啊!!"
但是,抱歉的很,法律的規定就是這樣子......
所以,最保險的辦法就是,買賣房子一定要把所有的關係斬得乾乾淨淨,切忌藕斷絲連!!
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也未必知道這些規定。這雖只是教育和現實脫節的"其中ㄧ節"而已,但卻足以讓一個人的前途完蛋外加信用破產,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以前上民法,商事法,也沒教過這些!!如果從事的是金融業,或許還有可能像我一樣,在工作後才知道有這些規定〉
看完故事後,請把文章轉寄出去,因為或許你周遭的親朋好友,可能就是下一個犯錯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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蟬噪林逾靜,鳥鳴山更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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