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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4-21 14:58 編輯
不行。要合併成一筆,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4條要「同一地段」
http://rlaw.swcb.gov.tw/Web/NewsDetail.aspx?id=251
http://goo.gl/pJi3bH
樓上講的應該是依據下列函釋,但此函已經停止適用了。
農授水保字第0981842113號(停止適用)
「三、本案陳○○君與何○○君共有農業用地台中市○○段○○○地號與○○段○○○地號2筆毗鄰土地,依貴府來函所敘,因政策性重劃為不同地段別,依上開實施規則無法合併為單一地號土地,如經貴府查明81年間確實政策性辦理重劃所致,且鑒於分屬不同地段無法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合併,及毗鄰二筆土地並無道路、溝渠或明顯他地分隔之現況,具有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實,其申請興建農舍,同意由貴府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精神及公平正義原則之前題下,依個案事實審認。經審認同意受理興建農舍申請者,其農業用地請依上開辦法第9條規定註記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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