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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為保障原住民生計及維護其使用原住民族土地的權益,取消現行原住民保留地五年等待期,直接賦予所有權。
另外,行政院會也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原民會將增設「傳統領域管理處」,專責傳統領域與自然資源的調查、糾紛的處理,及回復權利等事項。兩項法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屬中華民國,除依法撥用、徵收、價購者或由原住民取得所有權外,所有權屬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行政院原民會;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後,管理機關變更為自治區政府。自治區政府對對管有的公有原住民族土地,除此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草案規定,此法公佈施行前,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取得耕作權、地上權的山地保留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轄區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住民。
原民會表示,目前台灣有二十六萬多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其中八萬多公頃所有權已登記為原住民所有,其餘仍屬中華民國所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滿五年者,才能登記取得所有權。
原民會說,管理辦法實施前,上述土地早由原住民世代使用和自行開墾完竣,且山地鄉原住民不諳登記法規,縱使滿五年也大多不會主動登記。原住民保留地劃設目的在保障原住民生計,並將所有權賦予原住民,為符合劃設的目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直接賦予所有權。
草案也明訂,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依法徵收、價購或信託外,其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原住民不得將原住民保留地設定他項權利給非原住民。
另外,草案規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依此法劃定的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舊部落及其週邊獵區或耕墾的公有土地;「原住民族傳統海域」指依此法劃定的原住民族早期以傳統方式進行的漁撈或祭典的週邊海域。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得由部落申請使用,以回復原住民族傳統以「集體權」方式使用土地。發生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糾紛時,應向鄉鎮公所申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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