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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血汗烘焙坊,你們的看法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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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26 07:56: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壓榨員工致離職,還控告並索鉅額賠償,離職後還向其新就業單位造謠繼續迫害?
感覺人心怎如此之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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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化白雲天上飛  奈何清風硬抱回
何事總向離字寫  羈懷愁奏久睽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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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26 08:18: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很多技術型的工作
是否適用基本工資 我覺得很詭異

你去學校上實習課
不止領不到基本工資
還要付學費

基本工資的概念
是一種國家福利不完善的結果

照顧國民的基本生活是國家的責任
不是個別企業的責任

孕婦的問題是最明顯的
聽過太多  作沒3個月 請完所有福利
把一家人數 3~5人的小店 累死後
拍拍屁股走人的 悲慘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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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7-2-26 16:15: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med44 於 2017-2-26 16:16 編輯

今日新聞:永采即日起停止營業~
嗆要搞到學生被退訓,結果自己先被罰一百萬,現又自行停業了
願化白雲天上飛  奈何清風硬抱回
何事總向離字寫  羈懷愁奏久睽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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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7-2-26 16:37: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多停業幾萬家吧 !
這樣才能知道 誰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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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26 16:45: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TSHAOWW 發表於 2017-2-26 16:37
多停業幾萬家吧 !
這樣才能知道 誰贏了

用實習生?
如果學校已經跟學生收了學費
那…商家再跟人家收實習費
感覺不是很好

應該這麼說
付出去的和拿回來的
基本上應該有存在一個公認價吧
太離譜就會出事情

我比較在意的是
政府相關單位給我的感覺
很像都要人家把事情搞大
才會有所動作

看報導
違規多次所以這次重罰

如果不弄上媒體
是不是也是繼續讓業者違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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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7-2-26 20:40: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現在的勞基法 把開小店的找2~3個人來幫手的
也當成資本家

很多小店舖的店家 只是因為謀職不易
找幾個幫手來
開個人力密集的 小店
搞到要負擔員工的人生

再聲明一下
勞工生活困頓 是 政府的責任
是全體社會的責任

公司只有一個員工,到職3個月告訴我她懷孕了

創業者的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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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7-2-27 08:00: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又發現一個惡老板;
高雄岡山知名的豆乾工廠「筌聖老家食品公司」非法軟禁外籍移工
原本抱著滿心期待來台擔任看護工作的印尼移工阿芳,為了生活與1歲的孩子分離,但一下飛機就被仲介賣到筌聖食品做黑工,還遭軟禁長達14年,孩子都長成少年了她卻連一面都沒見過。當警方終於破獲食品工廠時,獲救的阿芳忍不住抱著女巡佐痛哭。
同時發現的還有另一名被囚禁七年的菲律賓籍移工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226/8743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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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化白雲天上飛  奈何清風硬抱回
何事總向離字寫  羈懷愁奏久睽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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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7-2-27 09:24: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建教生一直是社會忽略的底層,受壓迫的對象。

經過反省與檢討後,民國102年才會公布施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經過妥協以後,建教生不是勞工,性質上是學習訓練中的從業人員,只是相關權益準用勞動基準法而已。 (如果是勞工,應該直接適用勞基法)

有關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建教生繼續受訓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如果建教合作機構違反工時的規定,依法得按次處以罰鍰。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此項津貼也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建教合作機構把建教生當廉價勞工使用,那就走法律途徑討公道。

外籍勞工在台灣也是受歧視與剝削的對象,這裡有嚴重的差別待遇,我們對外國人的親切,是有特定對象的。

講人情義理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日德因政府與人民都願意遵守法律而強大,政府本身就不守法,怎能期待人民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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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27 15:30: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7-2-27 15:46 編輯
STSHAOWW 發表於 2017-2-26 20:40
現在的勞基法 把開小店的找2~3個人來幫手的
也當成資本家

很多小店舖的店家 只是因為謀職不易
找幾個幫手來
開個人力密集的 小店
搞到要負擔員工的人生

再聲明一下
勞工生活困頓 是 政府的責任
是全體社會的責任

公司只有一個員工,到職3個月告訴我她懷孕了

創業者的惡夢



  應該不是這樣講,用資本賺錢的就是資本家。簡單講就是股東。做股東天經地義的一件事就是用承擔(虧損乃至血本無歸的)風險賺取利潤。

  要避開大大所說的問題,有個很簡單的方法。就是合夥(有錢出錢,有力出力),那麼大家都是一起創業,有虧一起虧,有賺就要一起分。沒有那種只付你薪水,多賺的歸我,不想承擔風險(底下說的懷孕就是其中一種風險)的美好模式。當初我就幹過有虧一起虧的模式,老闆有承諾公司成功分我股權,我月薪領得很低,只比22K多個幾K,完全不符合我當時的年資及技術能力(我是從快2倍月薪的公司去他那裏的),只是很可惜沒公司後來沒搞起來,我也不覺得老闆有虧待我,因為有膁我有得分,他承擔的風險還比我大。我也在創業,我承擔的就是薪水大減以及沒搞起來不容易再找工作,代價就是萬一成功後潛在的股權。

  如果真的需要額外人力,也有時薪制等方式,一切看開出來的條件找不找得到人。

  勞工一般是弱勢,小公司更是不可能有什麼公司內的工會,沒有什麼談判的籌碼。當一個勞工付出全職的時間,領所謂的最低工資(對雇主而言當然要外加一些勞健保等等),除非吃住家裏,否則也只能勉強維持個人生活,還不用提養家。如果一個雇主連這樣的風險都無力承擔,其實是他不應該創業(當股東),而不是勞工不應該領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付不起,還有時薪制等方案。我家有自己做小生意,我也投資股市(當股東),基本上我覺得我講得算客觀。我倒覺得真的該改變的部分,是對總員工人數少於一定人數的小規模工商業,要簡化甚至免除營業稅及養所稅的部分,讓創業者放手去衝,減少浪費在稅務上的成本(對老闆和政府都是),等人數到了臨界點或是營業利益超過一定程度(PS)再來稅務正常化。

PS:目前是用八萬月營業額當門檻,這個應該是很久以前的標準,八萬營業額實際賺的不一定比22K月薪高,卻要搞一堆記帳報稅,對小型創業根本是雪上加霜,搞到一般這種微型企業都往地下化發展。

PS2: 用一個簡單的換位置換腦袋的觀點,如果那個小老闆覺得最低工資而且可以到職三個月懷孕是非常好的福利,其實他大可收掉自己的公司,去領最低工資並且可以到職三個月懷孕。如果他們沒這麼做,通常就代表其實也不認為這樣比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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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27 16:11: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STSHAOWW 於 2017-2-27 16:14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7-2-27 15:30
  應該不是這樣講,用資本賺錢的就是資本家。簡單講就是股東。做股東天經地義的一件事就是用承擔( ...


時薪制也是適用勞基法的
根本避不掉
我貼的那個連結你有看過嗎?
懷孕是無敵狀況的
請問一個到職3個月的孕婦
你遇到了要怎麼辦
你只請的起一個人
怎麼辦

還有很多賣吃的
都是人工 資本很小

買一甲山土 種一甲翠樹 樂活一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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