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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觀賓字第0920010309號
post by ""hsiehlc""
[quote]post by ""kevin""
三、
摘錄內政部修正有關農舍容許作民宿使用規定如附件,其餘修正條文請上網查閱,網址為:
http://www.moiland.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451
咦...連結不上? Kevin,您看到的重點是什麼?[/quote]
那是該函原附有的連結,但連不上了!!
重點是林業用地的農舍也可以申請民宿(限於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農舍),條件是以農舍為民宿之使用,必須符合那幾個條件,其中有關觀光地區及偏遠地區之認定,又有以下函釋可以參考!!
十二、民宿管理辦法中「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如何認定?
答: 「觀光地區」係由各縣市政府協商確定範圍,併範圍內之觀光資源資料,函報交通部,由交通部觀光局依其環境特性,個案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實地勘查,並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報請交通部公告指定。「偏遠地區」係指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地區。(交通部91.06.10交路字第0910005664號函、交通部觀光局92.03.05觀賓字第092000611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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