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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 ! ( 自身的保障 )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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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5 13:53: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一、錢借給別人 ,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 , 那要寫什麼 ...?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 寫成 " 保管條 " 請對方代為保管 ,
特別要註明 " 歸還日期 ", 最好還有 2 個証人 .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 哈 !!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 請警方提起公訴 ....
因為他以經犯了 " 侵佔罪 ".......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 , 打官司 , 還拿不到錢哦 !!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二、被誤認偷竊 ,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 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 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 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ps: 請用力的傳 ,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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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5 15:05: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那請問實際事實借跟保管心中真意是不同,如果上了法院檢察官或法官訊問時如何回答ㄋ,如回答是保管是否會有法律責任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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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8 11:37: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那請問實際事實借跟保管心中真意是不同,如果上了法院檢察官或法官訊問時如何回答ㄋ,如回答是保管是否會有法律責任ㄋ,謝謝
trust 發表於 2012-8-15 15:05

明明是借錢給對方,而要對方簽〝保管條〞,事後對方賴帳,告到法院。
曾有判例,借錢的反而被判〝誣告〞,這種以刑事逼民事的手法,行不通啦!

錢借出去前,最好做好心理準備,該筆錢拿不回來了,若還錢是失而復得,謝天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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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8 13:13: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拿錢請人代為保管(保管者可以使用這筆錢嗎?),保管者如果不得使用,那會有利息的問題嗎?
除非把錢存在銀行或金融機構,讓金融機構放款或投資營利,才有利息。
明明是借款,卻硬拗說是保管,而開立保管條。
法律上可能會有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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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諍三昧,斯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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