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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無巢氏 於 2012-12-28 15:09 編輯
有時侯想想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要麻是金錢或感情方面糾紛,兩者或許不完全熟識,但至少認識,對於那些"隨便"找人出氣的,因為沒有直接關聯,所以在查緝方面並不容易找到有力物證,人證 .
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是罪犯,但也可能是真正的罪犯,故無罪推論是為保護---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個人認為合理.
另一方面是受害者,倘若已造成死亡或無法回憶,言語及表答,司法想為他們申冤,除了人證物證還要有科學的證明,真的很不容易還給他們一個公道.
但近日判處死刑的幾位,我是認為如果可以明確判定的事件,應斬立決.如小男童被人殺害,加害者說,殺人不會判死刑這類的.或國外持槍打死家人到學校掃射學生師長的,犯罪事實明確者應就地正法.
可是又延伸出一個問題?誰來執法??如果您是警察且擁有法律授予之武器,您會開槍或等罪犯加害於自身時出於自衛而將其擊斃?
純個人想法 勿筆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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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土地上 我就是想蓋木屋
我是否太執著了 無巢氏想要築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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