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9-6-14
- 最後登錄
- 2024-8-15
- 在線時間
- 4451 小時
- 閱讀權限
- 90
- 積分
- 38339
- 帖子
- 2675
- 精華
- 0
- UID
- 7611
|
本文章最後由 taiuanlang 於 2013-1-23 22:56 編輯
八不政策法制化縣府提維護環境永續發展自治條例
2013-01-23更生日報 圖:花蓮縣政府提出「花蓮縣維護自然環境生態永續發展自治條例」草案,規範境內山坡地等相關開發與登記之申請。(本報資料照片) 用以規範砂石場、礦區及山坡地相關開發與登記之申請
記者何國豐/報導
為讓花蓮縣境內好山好水的風景美貌得以永續利用,以及調和地方經濟發展之展望,針對縣議會多位議員多次反映民意,與議長楊文值日前公開呼籲縣府儘速檢討八不政策,廿五日即將召開的議會臨時大會,花蓮縣政府正式提出「花蓮縣維護自然環境生態永續發展自治條例」,用以規範境內砂石場、礦區及山坡地相關開發與登記之申請。
調和政策與法令 制定自治條例
縣府建設處表示,為調和政策與法令,並依法令行政及順應民情間取得平衡,依據憲法、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制定本自治條例。條文針對砂石場之申請,應依本自治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查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為審查及總量管制。但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礦區與山坡地開發 依法審核
有關縣境內礦區之申請,應依本自治條例、礦業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礦業登記規則、礦業用地審核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為審查及總量管制。但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至於縣境內山坡地開發之申請,應依本自治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水土保持法、區域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為審查及總量管制。但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增進公共利益者 不在此限
此外,縣境內公共領域、海域或環境敏感地區之開發申請,應依本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為審查及總量管制,有污染疑慮之產業開發申請,亦同。但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建設處表示,條例中明訂主管機關磣查縣境內公共領域、海域,例如七星潭地區、太魯閣國家公園、其他相關環境敏感地區或有污染疑慮之產業開發申請案件。 |
|
一天一天地過日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