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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申請(new)
發布日期: 2013.05.31
雲林縣政府苗木申請程序及數量配撥管理作業規範
101年6月21日府農林字第1010506097號函
第一條 為使本府苗圃苗木申請、配撥程序制度化,特定本作業規範。
第二條
申請資格:所申請之栽植基地應位處本縣境內。
申請方式:
1.個人申請:填寫申請書並簽名蓋章且註明聯絡地址電話(格式不拘)。除個人申請以外,均應以正式公文發函申請。
2檢附資料:栽植基地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機關學校、村里社區等單位免附)、栽植配置圖(註明樹種、栽植長度、數量、株距、栽植基地現況照片)。
第三條
配撥苗木數量如下:
(一)
1.有營利行為者或僅供私領域空間特定之使用(如合作社場、休閒農場、民間團體、公司商號、廠房、安養中心、畜牧場、汽車旅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配撥苗木合計以50株以內為限。
2.個人住家環境綠化造林,配撥苗木合計以20株以內為限。
(二)合法立案之寺廟、教堂等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眾使用空間,
配撥苗木合計以200株以內為限。
(三)辦理公益活動配合宣導贈苗,配撥苗木以500株以內為限。
(四)村里、社區、軍方營區、機關、學校等單位或其他公有土地認養管理單位辦理綠化造林,配撥苗木合計800株以內為限。
(五)山坡地超限利用造林、農地造林及其他依規定應造林之土地,得依實際需要配撥苗木,如有不足,由本府函轉其他育苗單位調撥。
(六)配合本府「有機農業擴大推動輔導旗艦計畫」之農地,其四周設置退縮三公尺之隔離綠帶者,得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惟樹種及數量由本府參酌苗圃實際育苗情形及派員現地勘察後逕予調配(一公頃以不超過1,200株為原則)。
(七)以上所申請苗木,除掘苗包裝外,載運費用均應自理。
(八)承租土地申請苗木,應經出租機關審核無誤後,載明可栽植面積,函轉本府配撥,並由出租機關自行追蹤輔導。
前項第1款申請者以喬木為限。
林厝寮苗圃所培育之苗木,多為防風固砂樹種,考量沿海居民不諳申請程序,於申請總量30株以下(木麻黃視實際情況),得由苗圃現場管理人員自行核定,並列冊管理備查。
申請苗木以一年一次為原則。
第四條 遇有特殊情形(如其他公有單位調撥、可植栽造林面積廣大、防風林帶),亟需造林,專案簽准後得不受規定數量限制。
第五條 為避免資源浪費或有栽植管理不當情事,本府得視人力,不定期派員抽查輔導所配撥苗木生育情形,或請申請者檢具成果照片回報,若發現未依規栽植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依市價追回種苗代金或停止其受理申請二年。
第六條 為利苗木培育及苗圃管理,斗南苗圃於每年8月份因天氣炎熱,不適苗木移(栽)植及12月份苗木總盤點,於上述期間休園暫停供苗,休園期間除配合本府重大活動及獎勵造林,其餘不予供苗。
第七條 本府得依苗圃苗木培育現況刪減(改)配苗樹種、數量。
第八條 本作業規範自核定之日起實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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