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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aiwanbigmary 於 2015-12-2 00:30 編輯
yaya_enoch 發表於 2015-12-1 20:37
參考一下:
前些時候,比爾蓋茲基金會出資西雅圖公司 Janick 開發了一台新機器,讓糞便中的水分可以分離 ...
食安法中本就有規定..第3條..第7條..第9條..15條..
罰則44條..舊時安法規定算是處罰很輕微..
但是現在起訴法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等..不法所得新台幣4億4,462萬8,199元,總計60次之詐欺罪、79次之加重詐欺罪、3次之販賣攙偽食品罪,應分論併罰。
如今~~無罪!呵呵!滑天下之大稽..
對岸法律體系似非精準的罪行法定..而是採取一種概括主義..
所以諸如"三聚氫銨劣奶案""地溝油"案多起..主謀皆處以重刑(15年~死緩~~死刑..即刻執行)..
被害群眾大快人心..幾年下來..終於壓制住這種姦邪!其他諸如毒品案件也是速審速決!
這方面反倒是台灣躊躇無作為..尤其是中華民國司法失去他最初的獨立意義..
蝸牛的左觸角和右觸角大作戰~~反正一個案可以一直亂..風頭過後..繼續消遙!
最後犯罪的代價是多麼低廉可笑啊!
台灣這方面真可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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