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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104~105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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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 15:14: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最近收到花蓮縣寄來的通出書,有關 104年7月29日到105年11月30 之間,申請的自來水皆可申請補助,補助金額蠻高的,約自來水公司申請的2/3 金額,沒有排富條款,但以有建物申請為限...,因要建築物相關證明.....

剛上網查,好像不限花蓮縣, 全省皆可申請,經費用完為止....


http://www.economic.taichung.gov ... 24545&mp=111015

經濟部水利署104~105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

    最後異動時間:2016-01-18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壹、 計畫概說
一、 計畫緣由
  民眾申請接用自來水時需自行負擔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常造成部分民眾因無力負擔或無意願負擔費用,而未接用自來水。為基於改善未接用自來水地區民眾用水品質,經濟部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對於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規定,並配合行政院政策修訂「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101~105年)(第一次修正)」,對於上述無力負擔相關經費,致無法解決用水問題者,將予以經費補助的協助。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及「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101~105年)( 第一次修正)」,於辦理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事宜時,應擬具年度補助計畫且公告之,爰訂定本補助計畫。
二、 計畫依據
(一) 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二) 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101~105年)( 第一次修正)。

貳、 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 經費來源
本計畫經費依據「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101~105年)( 第一次修正)」,補助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經費補助最高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而定,第二級百分之六十五,第三級百分之六十九,第四級百分之七十一,第五級百分之七十五,餘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擔。
二、 經費額度
經濟部水利署於本(104)年度及105年度計畫經費分別各暫編列4,000萬元。經濟部水利署得視預算額度、執行進度及申請補助案件多寡,檢討調整之。

參、 補助計畫申請期限
本計畫公告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

肆、 補助項目
  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辦理位於無自來水地區之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

伍、 補助對象、優先順序、補助限制、補助方式、申請書表及核撥補助經費方式
一、 補助對象
(一) 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供水地區之用戶。
(二) 位於各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地區之用戶。
二、 補助優先順序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十條,補助
優先順序如下:
(一) 低收入戶。
(二) 中低收入戶。
(三) 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四) 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1. 已配合政府辦理延管
  工程、簡易自來水工程等政策但尚未接水之用戶2.尚未
  接用自來水之一般住宅3.尚未接用自來水且使用年數在
  十年以上之集建住宅。)
三、 補助限制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二十五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其補助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總額之三分之二,且不得逾新臺幣十五萬元;另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四、 補助方式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八條,申請人應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後,檢附所需申請文件,自行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五、 申請書表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 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1.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地區當地公布實施日以後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
(1)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
(2) 建築物完工證明。
(3) 未實施建管地區建築物證明。
(4) 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
2.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地區當地公布實施日以前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
(1)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2) 戶口遷入證明。
(3) 完納稅捐證明。
(4) 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
(四) 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證明。(接水完成日期應於本補助計畫申請期限內)
(五) 自來水事業收費之收據。
(六) 其他:代理人委託書、六個月內水質檢測報告、帳戶資料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資料。
六、 核撥程序
(一)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申請案件:
申請案件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各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規定之案件,應於受理後四十五日內,將補助款項撥付給申請人。
(二) 其餘符合申請條件之申請案件:
1. 104年度申請案件:於104年10月開始方可視當年度已執行剩餘經費按補助優先順序核撥給申請人,若104年度經費用罄,符合資格但尚未補助之申請案則移列到105年度按優先順序辦理補助。
2. 105年度申請案件:區分上下半年度,分別於105年5月及10月開始方可視當年上下半年度已執行剩餘經費按優先順序核撥給申請人。

陸、 停止補助條件
各縣市政府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補助。

柒、 經費撥款機制
  本計畫經費分兩階段撥付,各階段撥付條件、比例及請 款資料如下:
一、 第一階段經費撥付: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水利署公告之計畫書內容及經費額度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二)送水利署審核同意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 第二階段經費撥付: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執行達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者,應檢具收據、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經費累計表(如附件三)及提送計畫達百分之五十之執行核銷資料(已補助申請人之申請明細總表等)送水利署進行審核後,得請撥補助款之餘額。
三、 經費核銷及繳回作業: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具已核章之經費累計表及提送計畫執行核銷資料(已補助申請人之申請明細總表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送當年度計畫實際執行經費送水利署進行審核,辦理後續經費核銷及繳回。

捌、 預期成果
  藉由本計畫照顧弱勢民眾之用水權益,更可提升全國自來水普及率、促進飲用水之安全並加強水源水質之安全維護,達到全國民眾用水無虞目標。

玖、 其他應注意事項
  若申請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比對是否列於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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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經費補助最高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而定,第二級百分之六十五,第三級百分之六十九,第四級百分之七十一,第五級百分之七十五,餘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擔。

苗栗真的很窮,都沒有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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