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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撤回】台東成功平房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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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3 16:35: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yuchia 於 2017-8-3 18:00 編輯

原住民保留地【105誠8868丁】台東成氐磾咻w路95號-臨台11線
建號 116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吳春梅所有)、屋後鐵製水塔併同拍賣)
平房一層面積:100.86㎡,約30.51坪(鋼鐵造住宅)
土地部份
新都威段313地號,面積123.93(約37.49坪)
新都威段359地號,面積27.32(約8.26坪)

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地
Google地圖定位:23.19377,121.39549
現由債務人之母居住使用,
其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建物尚占用同段317地號土地,占用法律關係不明,
該建物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由拍定人負擔,拍定後不點交。

~有興趣的朋友~請自行斟酌風險~是我公司經手案件,但是未提供代標服務~
◆◆◆◆全國農地◆◆◆◆
應注意部份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者,投標人或承受人應具有原住民之身分。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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