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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chia 於 2021-2-2 10:22 編輯
【107速29228】嘉義大林車站建地318.28坪
~照片及公告看這裡~
【標1】
▲吉林段378地號
面積:658.26㎡(約199.12坪)
▲吉林段379地號
面積:196.95㎡(約59.58坪)
▲吉林段379-1地號
面積:98.14㎡(約26.69坪)
定位:23.60259,120.45710
使用分區:大林都市計劃區,住宅區住宅建地
建地方正,基地面積有到300坪,適合整合開發
詳情請撥專線0928-777967黃經理
◎提醒◎
◎土地有路進出(平和街32巷),近火車鐵軌,部份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涼棚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
◎現場查封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或與本公司服務人員連絡,洽詢詳細情形。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另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如因拍賣標的分割涉訟者,應即向高雄地方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份,如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已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得撤銷拍定,請買受人注意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歡迎委託代標、銷售*
*請電洽0928-777967黃先生
*如資料有誤,請以法院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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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做、邊看、邊學
做好準備,預料以後會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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