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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車排氣管隔熱板脫落並非不予修復且未影響行車安全,警察直接開單後我們應如何申訴?
「脫落」就是「設備不全」,符合處罰條件。
>2、被攔檢時,騎車人並非車主,當場請騎車的人簽名,騎車的人是不是應該會拿到收執聯?
拒絕拿,還是照程序開罰。但拿了才有「文件」可申訴。
>3、騎車人並非車主,罰單應開給誰?
「隔熱板」是車子附屬零件,照理應處罰機車「所有權人」,
但抓到之時,車主不在,只能開給騎車的「行為人」。
>4、車主已經收到罰單,結果違規地點路口名寫錯了,還可以算有效的罰單嗎?
如有現場照片或錄影,可資證明,就可申訴取消。
沒有「路口錯誤」的「具體」證據,又簽名了,只能默認。
>5、違規事實寫"機車排氣管未裝防燙蓋(責令改正)",但事實有裝只是脫落且當場並沒有要我們改正,可以這樣據以申訴嗎?
一樣,手上握有「具體」的「沒有要你們改正」的證據,才能申訴成功。
否則,已經簽名,還是得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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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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