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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買賣合約書
立合約人:賣方 (簡稱甲方),買方 (簡稱乙方),經雙方同意共立買賣合約如下:
一、 甲方所擁有車輛出廠年份20 年 月、 領牌日期 年 月 日 、廠牌 、車型 、牌照號碼 號,願讓售予乙方,經雙方同意價格為 新台幣 拾 萬元整 。甲方保證車輛非借屍還魂、車體無熔接、證件及引擎號碼無偽造、非泡水車、事故車及引擎變速箱故障等,若有上述情況甲方應收上述價款無條件退還乙方。
二、 甲、乙雙方於簽訂合約時同時辦理過戶手續,乙方完成驗收車輛後,應先支付定金新台幣 萬元正 , 餘款新台幣 拾 萬元 , 應於過戶完成辦理交車時,以現金一次支付給予甲方。
三、 雙方簽約後,甲方應負責辦理過戶, 若該車於過戶交車前有交通違規罰款事項或來源不明、產權糾紛等情事,概由甲方負全責,如因此無法辦理過戶 , 定金須無條件退還乙方不得異議。
四、 乙方於民國 102 年 月 日 時 分接管該車,其後行民、刑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五、 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 如乙方違約不買 , 甲方得沒收定金 , 甲方若違約不賣 , 則須加2倍返還定金予乙方 , 甲方若先交車予乙方 , 乙方應於接管車輛後七日內至監理單位完成車輛過戶登記手續,若逾期未完成乙方同意甲方得向監理單位申請不過戶註銷車輛登記 , 甲方若有因此而受損害 , 乙方同意負責賠償。
六、 雙方合意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 以上買賣合約係雙方同意議定,各須遵守覆行,恐口無憑特立合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簽約當日即行生效。
附註:
一、 本車103年度牌照稅由甲方負擔 , 燃料費由甲方負擔 元、乙方負擔 元 。
二、 過戶規費由 甲方 負責繳納 , 驗車費用由甲方負擔 。
三、 本車原投保 產物保險公司之第三人強制險甲方同意無償過戶與 乙方 , 惟若雙方保險係數不同,乙方須自付差費或退費重保。
甲方(賣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住址電話: TEL:
甲方(買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住址電話: TEL:
中華民國 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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