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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可向警員請求賠償精神及物質損失嗎?
post by ""all600""
去年11月左右接到一位警員電話問我有沒有在pchome申請一個帳號abcdefg?
本以為詐欺電話不想理他,後來他明確的表明是警察無誤,我才回答他說有,並且問他有甚麼事?
他說我在該帳號的網路相簿貼不雅的照片要我到警察局一趟,我很確定的跟他說沒有,而且該相簿也幾年沒有用了.他還是以公權力要我去,當然我沒去.
今年2月突然有管區警員送來一公文以妨害風化罪嫌要我到案應詢,這下子引起了一場家庭風波.心情之壞可想而知!
應詢當天他拿出資料給我看確實有不雅照片,但是帳號是AbcDefg,我指出雖然字母相同可是大小寫不同,不是我的帳號,我也沒有貼該照片.不管我如何說明他都不理會,硬是說是我貼的,並要我入偵詢室,打開錄音錄影裝置,像審查罪犯一樣,依照他準備的範本一問一答,您想一個老百姓遇此狀況內心的害怕實在無法形容,就這樣在裡面煎熬了一個多小時. (在問答時我不忘強調帳號是AbcDefg,雖然字母相同可是大小寫不同,不是我的帳號)
離開時他還假好心的(我認為是恐嚇)說送法院時如果不承認最重會判??刑,承認的話判刑較輕等等……
一路提心掉膽的回到家,然後又和老婆大大小小的吵了2個多月,也打了無數次電話問親朋好友,面子都快掛不住了,不問又不行,最後雖然有比較放心的答覆,但是這段日子身心飽受煎熬,實在有苦無處訴!
當接到法院來的公文時神經繃緊的像石頭一樣,打開公文封一看內容>>該AbcDefg是暱稱而abcdefg是帳號,顯然不是當事人所貼>>無罪,整個心情才放鬆下來,可是整個人已經實質的受到了傷害!
請問該警員未盡調查之職(法院一查就知) 並且不聽當事人的說明,隨便誤人於罪,當事人是否可向之請求賠償精神及物質損失?
.(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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