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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7-3-21 22:51 編輯
這是個有趣的問題,目前似乎有不同看法。
1.不可罰款
https://tinyurl.com/khlrzgo 理由四(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186號
「遍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無要求車位使用人有未
依車位停放或任意將車輛停放於車道或他人車位之行為時,
需負擔懲罰性罰款之規定,或授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逕以
決議或制定規約,向車位使用人收取罰款之規定。從而,原
告為防止停車位使用人有未依車位停放車輛或任意將車輛停
放於車道或他人車位行為,而制定系爭停車場管理辦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令停車位使用人負擔懲罰性罰款規定部分,
係課予停車位使用人負擔法律未規定之義務,顯有違法律保
留原則而為無效。」
2.可以罰款
https://tinyurl.com/mwfakwc 理由四(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小上字第27號
「系爭社區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則系爭社區於93年
11月19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自屬於法有據。經核,系
爭決議:違規停車1 次,處罰5 千元,10次罰5 千元,每月
超過10次以上罰1 萬5 千元等情,其決議內容係為維持社區
住戶共用之道路淨空,以維護社區之居住品質及公眾安全,
而就社區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限制,故系爭決議內容並無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情事,亦未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
3.可以罰款、不可限制自由
https://tinyurl.com/3lwc24y Q46
內政部營建署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Q46.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罰則事宜。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同條第五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來函所述亂丟垃圾或製造噪音等行為應屬違反前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故規約如有罰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必要時亦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停車場之使用管理得訂定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故有關違規停車之情事,如規約或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惟如有另得逕行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惟應注意者,前開規約應依條例第三十一條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始具效力,未依前揭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不得逕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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