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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民國95年初.有一個台北巿的營造廠公司董事長和一個他的朋友來宜蘭找我問地.說要找五結鄉毗鄰鄉鎮上的山坡地.坡度不是問題,後來我就介紹了員山鄉枕頭山段的一塊山坡地給他,約2萬坪左右,地點也看了,等高線圖和地藉圖就帶回去了,大約到了95年中他又來電,說表示他願以一坪1100元買下來(地主開價1350元/坪),後來面談了二次,雙方協議每坪1200元成交,但付款期限延長為1年(也就是1年內交完款項及過好戶,通常1個月就可完成),第一次簽約買方付出230萬為第一次款項,簽完約買方就交付了一份集村企劃書,請我幫他賣,但由於產權未能完成過戶前,我先把企劃書放一旁。
到了應交付第3次款項時(簽約是8月,第二次款是約在隔年1月,第3款是5月),幾經我電話摧促交款時,到了7月買方才出面交付第3款,但同時跟來了4~5人,有買方的老婆和台北巿X人中學董事長和几個他們兄弟,買賣雙方和買方跟來那些人協議好第3、4款的付款方式後,本案終於結案了。
到了去年年底(98年12月)台北地檢署寄來一張公文,內文是:買方、買方朋友(第一次跟買方一同前來的人)、地主、我(仲介)涉嫌詐欺X人中學董事長金錢,但因證據不明確,本署委由中正分局查明真相,到了99年1月,中正分局寄發傳票要我們前往製作筆錄,在製作筆錄的期間,詢問人一直以恐喝的口吻對我們說『買方和X人中學董事長間有金錢糾紛,你們要好好的說出過程,否則你們會和買方一樣同罪』,先按他問的事情回答過程後,在結束錄音時我說『他們金錢糾紛干我們什麼事,有糾紛應是二人間民事問題,用這種刑事的方法來取供我很不高興,而且賣方今年已83歲了,這樣折騰人家好像不太對』,警方說『所以說你們好好上法庭上說這個地是X人中學董事長的就好了啊』,我心裡想(有夠力也不應該用這種方式來搞我們,地是買方出來交錢的,我們怎可能說是別人的)。
到了今年4月,宜蘭地檢署寄來開庭通知(原來地檢署是依被告戶藉分案辦理的),我和地主出庭後提出買賣合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集村銷售企劃書、買方匯款明細後,就在上個月收到不起訴處份書,但有7天時間讓原告聲請再議,地主這几天說要告對方『誣告』,我的費用他要一起出。就在上星期又收到『板橋地檢署』的證人傳票,原來是買方的朋友也要開庭了,檢方又傳我們去作證了,那看來還會有一次開庭的,因為買方還未開庭。
唉…看來今年犯官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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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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