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b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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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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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發表於 2010-4-30 11:18: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做的絕一點....設一些具有傷害性的陷阱.
讓他近來受傷之後.以後就不趕來了~~~

其實.這種人怕打拉~~~痛毆他一次.以後就乖乖的了.
這個世界.有時候非要殘忍到以暴制暴.才能解決問題.
在法律上.私闖民宅的現行犯被毆打應該沒有很大的法律責任.
如果要告.那麼剛好~~~一次來告個夠吧!
閒訪山林覓蘭蹤.偶遇芷香藏林叢. 問花寒暑知何感.任綻任謝任飄零. 歡迎大家來小弟的FB粉絲團批評指教!!!! https://www.facebook.com/Max999orch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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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發表於 2010-4-30 11:18: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83# bafe
連里長也這麼番喔
警察遇到民代就會沒立場
可能要對警察做些合法要求
夢想的小屋,小小的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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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發表於 2010-4-30 11:22: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您可以簡訊給我您是屬於新埔哪一里嗎?
暮光之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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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發表於 2010-4-30 11:46: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90# hsiehlc
哈,哈....對呀.....
對面鄰居有這等的熱鬧事....怎沒跟我講....嘻
我倒覺的....小動作不用太多....
稍微再忍耐一下....收集大條的違規.....一次擊再他的喉結上(呵,不是真的打囉)....
法規得弄清楚喔....公訴罪....可不能撤消.......
以戰逼和啦.....
不然真正走法律...或者搞太多小動作....對方又是7,80歲的老人家....100%法站的住腳...但局外人....法官者....或許會以30%情...去審理一垂垂老人....他如果在庭上掉幾滴眼淚.....唉....人嬤.....
或者...既使花2~3年的訴訟...你告贏了....對方抓去關或罰錢.....
這樣的結果...又怎樣....
不過....來硬的....是一定要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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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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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發表於 2010-4-30 12:04: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在懷疑,您的隔鄰,是不是存心故意要把你氣走,再佔地己用,所以弄一些有的沒的,先了解其最終目的,否則沒事跑來噴除草劑幫您除草! 己經有點不尋常,是因為不爽還是想把您趕走! 若是後者,我覺得非常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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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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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發表於 2010-4-30 12:12: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這一招,就是恐怖平衡,雖然機車,但有效!

真的到這種地步了如果是我的話會以破釜沉舟的心情來強硬以對...
主動出擊,開始盡可能找各種違規檢舉告發,發動攻勢,舉個例,違建,農地違規使用...等等,尤其是如果找到可以連續舉發的小辮子,就可以告到對方怕到,才有談 ...
hsiehlc 發表於 2010-4-3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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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發表於 2010-4-30 13:04: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96# 2home
建議
•公務員到場,均請留下到場證明,並記下談話紀錄。
•協調您鄰居老夫婦的兒女。
•把公務員和其兒女扯進來一起告。
暮光之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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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發表於 2010-4-30 15:21: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有救了
律師終於幫我研究出來
一直到剛才似乎都無法可管
無單位接受處理碰壁到快吸不到空氣了
原來隔鄰已經觸犯諸多刑法

農藥管理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3 條         
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
為維護人體安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藥使用、
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第 5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第 5 條
使用農藥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劇毒農藥者,應有適當之防護設備。
二、使用劇毒農藥後,應於農田與農作物周圍設立標誌,予以警告。
刑法
第 190-1 條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
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91-1 條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
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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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發表於 2010-5-6 22:19: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81# 壞壞農場
不懂您說的有力人士的意思
上周六到了園子實在氣結
先將受除草劑傷害的植株拍照存證
種了兩年的樹蘭桂花
一片食用的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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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發表於 2010-5-6 22:53: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85# ch
我想5月11日找碴就會結束
為了準備5.11的縣府與相關單位的查核與您廢建材的提醒
這兩天努力找資料
原來環保署早就為廢建材再生進行研究計畫
建築界也早就將咬過的廢建材做路基填料
台灣營建研究院也表建築廢材不但可做路基填料
還可製成消波塊步道等再生骨材 減少危害生態環境
營建廢棄物的資源再利用就是營建廢棄物再生變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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