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eas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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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不死之自言自語...(金門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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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發表於 2010-12-6 18:09: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21# gy5677
還沒那麼孤單!
在南竿而已!
您哩?
要怎麼收穫?先那麼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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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發表於 2010-12-6 18:14: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20# az.yuan-yuan
一個供村姑使用...
偶在想"威而剛"價格匪淺!
又看門庭若市...
這樣子受得了嗎?
要怎麼收穫?先那麼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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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發表於 2010-12-6 18:45: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看完了13頁,只能說.....學長好

我還真是大菜鳥呀

預官砲兵37期,跟專八一起下部隊
澎湖湖西,大概很難碰到同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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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發表於 2010-12-9 09:53: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21# gy5677
還沒那麼孤單!
在南竿而已!
您哩?
eastern 發表於 2010-12-6 18:09


就是在西莒...在島上沒放過一天假,全年24 HR 管制只有反台假....

乍聽之下好像很慘,其實還比一般人輕鬆,我是開車的..............

在島每天早上英雄館集合勤前教育領派車單....島上很注重駕駛

勤前教育基本是由 3顆泡主持,過年期間由一顆角主持...

清運,搶灘運補,高官視察都要出動.....最高紀錄一車載了 6個將官

14 顆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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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發表於 2010-12-13 10:07: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25# gy5677
所以說在外島中的外島輕鬆自在多了!
記得偶們連上有一天副司令官突然蒞臨,抽問了一位阿兵哥"軍人愛民十大紀律",結果全答對了! 副司令官二話不說立刻告訴連長:給他排下班船返台休假!(在那個年代除了已經結婚有配偶的才有機會返台休假) 真是羨煞人也!
要怎麼收穫?先那麼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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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發表於 2010-12-15 11:47: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談當兵...
果然輪到小"牛"(非"犬")服役了!
偶非常憤憤不平...
因為老子已經當過三年兵,兒子也要服三年役...
只是此役非彼役?...
是在海外讀完研究所後,老媽希望他回來將應盡義務完成...
往後就可以海闊天空...
所以選擇了"研發替代役"...
因當時人還在國外...先在網路上投個人資料,然後接受各個廠商徵詢...
並在網上面試及決定日後三年的東家...
接著就是要到成功嶺"受訓"個把月...
回家上班"朝六晚X"...
因為現在的科技業大都是責任制,下班時間根本無上限...
前一年領19000多...
有點像廉價勞工...
要怎麼收穫?先那麼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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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發表於 2010-12-16 00:47: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fums420505 於 2010-12-16 00:54 編輯

最近有一些立委建議
以前當三年兵的
要編列補償
可是好像國防部沒答應
相信若立委多一些堅持
大概會有一筆額外收入喔!

想起以前那些三年兵
看到那些比自己晚進來卻可以先回家
可真不好受

我一位朋友三年兵
二年滿時有『退伍假』(好像十天)
那時在金門
他老兄回台休假(住台東)
時間到了卻不想回去,躲了起來
最後還是在火車站被憲兵抓到
送回金門
關在看守所
然後就成了我的朋友(我那時再金防部看守所值勤)

後來好像也沒被判『逃兵』
因為我先退伍回台
他還幫我轉信(給無緣的女友)轉了一陣子
耘山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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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發表於 2010-12-16 09:45: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最近有一些立委建議
以前當三年兵的
要編列補償
可是好像國防部沒答應
相信若立委多一些堅持
大概會有一筆額外收入喔!

想起以前那些三年兵
看到那些比自己晚進來卻可以先回家
可真不好受

我一位朋友三 ...
fums420505 發表於 2010-12-16 00:47


好想收到那一年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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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發表於 2010-12-16 13:35: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認為這一筆額外收入應該是要不到的!
雖然當時的兵役法規定是「陸軍2年」服役年限,
照理講所有陸軍常備役都只要當2年役期就可以。

但是「陸一特」的第3年役期,是以後備軍人身分,
依據兵役法第 37 條二款(就現行條文來說)實施「臨時召集」一年,是依法有據。
所以應該是無法補償了。

兵役法第 37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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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發表於 2010-12-16 14:04: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30# omp

聽國防部的解釋好像也有提到這一說法
只是:多幹一年是事實,一年的青春時光
唉!
耘山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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