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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陳青 於 2014-6-15 19:19 編輯
詳論佛門殺生戒
殺戒以殺人為重,殺旁生異類為輕。殺人以具足五個條件,成不可悔罪:
一、是人——所殺者是人,而非異類旁生。
二、人想——蓄意殺人,而非想殺異類旁生。
三、殺心——有心殺人,而非無意誤殺或過失殺人。
四、興方便——運用殺人的方法。
五、前人斷命——被殺的人,斷定已死。
殺人的方法,可以層出不窮,若加類別,不外自手殺、勸人自殺、教人殺人、派人殺人等等。殺人的後果,可以有三種:
(一)當時殺死,犯不可悔罪,
(二)當時不死,以後因此而死,亦犯不可悔罪,
(三)當時不死,以後亦不因此而死,犯中可悔罪。
所謂殺人,不限用刀用槍,凡是能夠致人於死的種種手段,都稱為殺人,都得負起殺人的罪責。
殺生的動機,不外四種,犯罪亦有差別:
一、為殺人而作方便者(如設陷阱、置毒藥、放火、放水等等),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變化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中可悔罪。
二、為殺非人而作方便者,非人死,犯中可悔罪;人死與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
三、為殺畜生而作方便者,人死、非人死、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
四、作不定方便——準備遇到什麼就殺什麼者,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下可悔罪。
以上所舉四種殺生動機,皆以動機的物件邊得罪,不以被殺的物件邊得罪。
比如殺人而誤殺非人是中罪,誤殺畜生,也是中罪,是從殺人的方便而得。無心殺非人與畜生,雖誤殺,亦不得罪。如果作殺人方便,未達殺人目的,也未誤殺非人與畜生,亦得中可悔罪。以此類推,作殺非人方便,作殺畜生方便,均犯下可悔罪。
佛戒殺生,故亦戒墮胎。若為殺胎兒墮胎,胎死犯不可悔罪,胎不死母死,犯中可悔罪(也從胎兒邊作殺方便而得罪),俱死不可悔,俱不死中可悔。若為殺母而墮胎者,得罪與此相反。
因為殺人人死,犯不可悔罪,殺非人非人死,犯中可悔罪,殺畜生畜生死,犯下可悔罪,故照藕益大師說:殺人作人想,不可悔,殺人作人疑,亦不可悔,殺人作非人想,中可悔,殺非人作人想,中可悔,殺非人作人疑,中可悔,殺非人做非人想,中可悔。(謐臕瓣@○六·三七○B)
殺人而殺父母、殺阿羅漢,便犯逆罪,應墮無間地獄,乃是殺戒中的極重罪,唯其亦有分別:殺父母而作父母想,犯逆罪,殺父母而作父母疑,亦犯逆罪,殺父母而作非父母想(如人自幼離開親生父母,且已不識親生父母是何人者),不犯逆罪,但犯不可悔罪。如殺非父母而作父母想(比如從小為他人帶作養子或養女,而自不知究底者),或作父母疑,皆不犯逆罪,但犯殺人不可悔罪。殺阿羅漢,亦可比照殺父母而知。唯亦有說,雖不作阿羅漢想,殺亦犯逆。
如果殺人者於殺人之後,自己先死,被殺者後死,犯可悔罪,而非不可悔罪。
因為人死戒體亦捨——五戒是盡形壽受持,故其只於未死之前得殺人方便罪,不得殺人已遂罪。已死之後既已捨戒,亦無戒罪,被殺者雖然因其殺傷而死,既然死在兇手之後,兇手便無殺人的戒罪。
殺生以心為主,無意殺者,不犯重罪;所以戲笑打人,被打者因此而死,不犯重罪,但犯可悔罪。意外的誤殺,無犯。若有誤殺的可能,而不加審慎者,誤殺他人致死,犯中可悔罪。如果為癡狂心亂、痛惱所纏,不由自主而殺人者,無犯。
於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殺非人是很少見聞的,殺人總不是尋常事,若非屠夫,也不會天天殺豬宰羊,我們最易犯的殺生戒,乃是對於蟲蟻之類的旁生動物。
有人問:住宅內如有蟲蟻,應當如何處置,打掃時,必定會傷殺一些,那樣的傷殺,算不算是破了殺生戒?或者命僕役打掃,僕役於打掃時,傷殺了蟲蟻,是否會構成教他殺生的重責?或者歸咎於蟲蟻的業報所致?
這實在是個大問題,為了維護人類自身的資生財物,不得不驅除蟲蟻侵蝕,為了護持戒體的清淨,又不得故意殺傷蟲蟻。不過,有損於人的蟲蟻,是必須驅除的,驅除之時,則不得存有傷殺之心,應該小心為之,如已盡到護生的最大可能,仍有誤殺誤傷之者,應該自責於心,生悔意,發悲願,願其投生善類,願其終將成佛,庶可免以殺生之罪。這在律中是有根據的。
《十誦律》卷十一,記載佛陀親自為僧伽的床褥除蟲(大正二三·七七下)《十誦律》卷三十七,因為浴室之中,濕熱生蟲,佛說:"應蕩除令淨。”(大正二三·二七○下)但是,最要緊的工作,乃在於不使住宅之中生起蟲蟻,經常保持乾燥清潔,破損了的,立即修補,牆腳壁孔,要填平塞滿,容易生蟲的所在,在尚未生蟲之先,予以消毒,防止生蟲;如在生蟲之後,為了持戒,便應小心驅除而不得使用藥物來殘滅。否則的話,殺一蟲,得一下可悔罪,殺千萬蟲,即得千萬下可悔罪!但要求得殺戒的絕對清淨者,要到小乘初果以上哩!所謂“初果耕地,蟲離四寸”。凡夫是辦不到的!
由於戒的持犯,全在於心,故對殺蟲的罪責,分別六句:有蟲有蟲想,根本小可悔罪;有蟲有蟲疑,亦犯根本小可悔罪;無蟲有蟲想,方便小可悔罪;無蟲有蟲疑,亦犯方便小可悔罪;有蟲無蟲想,無犯;無蟲無蟲想,無犯。另外,不得打人,不得打畜生乃至蟲蟻,嗔心打者皆得罪。
不殺生戒,小乘四波羅夷之第三,大乘十重禁戒之第一。在戒律中,屬罪之最重者。蓋大乘禁止斷喪有情之生命,小乘則特別重視人命,以殺人命之戒稱為殺人戒,略作殺戒,為四波羅夷之一;殺畜生之戒稱為殺畜生戒,為九十單墮之一,其罪較殺人命者為輕。在家五戒及沙彌十戒之中,均置不殺生戒於首位,嚴禁犯之
梵網經云:「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教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反更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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