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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個台灣騙子,該交給受害人司法處理,或由台灣司法處理?  關閉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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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1-3-2 18:18: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家小孩欺負別家小孩, 我都馬帶回家管教, 不會交給對方帶回去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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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1-3-2 18:44: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當對方的拳頭像沙鍋一樣大
我的頭都沒有他的拳頭大
對方要教訓你的小孩你還亂叫,小心連你一起教訓
自古弱國無外交,沒辦法自立自強就只能向拳頭低頭
對內互相攻擊只逞一十之快,傷人零分,自傷十分,毫無幫助
夢想的小屋,小小的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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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1-3-2 22:02: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天下難道會有因為畏懼流氓拳頭大,
而把自己的小孩交給流氓教訓,
默不作聲,死生不論的父親嗎?

法律模糊空間很多,權力在誰手上,誰有詮釋權。
你和我打架,讓我爸來裁判,不知道誰會吃虧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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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1-3-2 22:04:4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這種論題一定會扯到個人政治立場。我是覺得不要想太多,每一個國家都有它自己的主權,它要把人犯捉去自己國家關或潛送至其他各國都是人家的主權,況且我們與他們無邦交,因此也不能都怪他們,試想想改天假如有菲國犯罪嫌疑人在臺灣,我們一樣有自己的主權去決定要給他潛送去何國的權力。這些騙子活該!炸騙集團從臺灣一直騙到國外再騙回臺灣,真是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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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1-3-2 22:09: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qoo3qoo 於 2011-3-4 00:32 編輯

真不得了 ,新手粗粗上路 ,就出代誌火人索條
伽你真拜託 ,諸位先進大大 大人∼∼啊 ,出言艾順時,麥黑白遷拖,害丟兩架鴨母有厝麥當鄧去 。科憐哪∼∼
   (補記於三月初三媽祖生)

有人說:為了一批詐欺犯,台灣賠上一場拖棚歹戲,真不值得!

有人說:如果受害的是美國人,將這些台灣騙子送到美國去審,就不會有人怪政府,還會覺得關在美國也比關在台灣好。

有人說:如果送去日本關也不會覺得怎樣,就是不可以由中國來關,讓人很不爽。

有人說:生為台灣人,台灣的囝仔,誰人也沒賽丁當,不管係走夠世界哆位,去騙去搶也輪不到中國來戛示。

有人說:騙了中國,由中國來管,顯示台灣中國一邊一國,都依國際法來辦案。反而有國際獨立自主性。

如果台灣騙中國,一定要送回台灣管:技術上,受害人到台灣作證,中國損害證據由台灣法官認定,台灣法院包山包海,以台灣納稅人的錢去維持大陸的社會安定;台灣主權與大陸又混淆在一起,不是提前統一?
愚公墾山:我之後,有子存焉;子又生孫,孫又生子;而山不加增,何苦而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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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1-3-2 22:24: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台商在中國受騙被殺的也很多,犯人怎麼不送來台灣受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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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1-3-2 22:29: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可能台灣的重大經濟要犯在大陸算是良民.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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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1-3-3 00:08: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台灣口口聲聲說要走到世界舞台。
台灣人在面對本件跨國電信詐欺案時,也應以世界的眼光、國家的眼光來處理。不能關起門打自己的小孩,否則,不僅別的國家也不會理會你要如何管教小孩,還會貽笑大方。
本件屬國際法的問題:犯罪行為人國籍是中華民國,犯罪結果地和被害人是中國,犯罪行為地主要應是菲律賓和中國。
明顯地本件與台灣有關的只有國籍而已。
又台灣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能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犯詐欺罪不符合本條規定,除非這批人還犯其他較重的罪,否則台灣刑法還不能適用。
以維基解密的雅桑吉(Julian Assange)為例,他是澳洲人,在瑞典被告犯強姦罪,人在英國被逮,英國法院已裁決要引渡到犯罪地瑞典受審,自始自終澳洲都沒出聲、沒出面主張要送回澳洲審理。
心中自有黃金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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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1-3-3 00:54: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omp 於 2011-3-3 01:02 編輯

國際法這種高來高去的東西,我搞不懂。
我只能聽專家說,專家說的就算。
不過,有兩位素為我景仰的國際法學專家對這件「14名台籍詐欺嫌疑人送到大陸案」的觀點,卻是南垣北轍,真不知道應該聽哪一位的
第一位: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第七任會長陳長文先生:
…….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陳長文今天表示,兩岸情結應該先拋到一邊,將法理和打擊犯罪放到首位14名台籍詐欺嫌疑人送到大陸並無不妥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8196/132011030100822.html

第二位: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第六任會長(當時稱理事長)馬英九先生:
以下摘錄自http://nownews.com/2011/02/22/301-2690945.htm
記者王宗銘/台北報導

菲律賓總統艾奎諾三世(Benigno Aquino III)派遣特使羅哈斯(Manuel Roxas II)21日來台,針對將14名台籍電信詐欺嫌犯遣送到中國向外交部長楊進添說明,但強調沒有被授權道歉,但仍被楊進添安排晉見總統馬英九。
馬總統今(22)日上午接見時,臉色鐵青,表情嚴肅,強調「貴國政府犯下這些錯誤之後,我國的政府與人民可以說是強烈的憤怒,我今天之所以還願意接見你,是因為考量到中華民國與菲律賓之間長久的友誼與合作。」

馬總統說,「身為中華民國總統,今天以非常沈重心情在這裡接見你,因為我國政府與人民對於今年2月初,我國14位國民遭遇貴國政府不當遣送到中國大陸一事,感到強烈的不滿。」

馬總統說,「貴國政府在處理整個事件過程當中,至少犯下了三大重大的錯誤:第一,這十四位我國的國民是遭到貴國政府驅逐出境,貴國官員卻聲稱是引渡,而且驅逐出境卻沒有將他們遣返到他們的本國中華民國,這是嚴重違反國際法與國際慣例的行為。第二,我國國民持有中華民國的護照,合法的進入貴國,貴國卻聲稱這些台灣人並沒有擁有合法的旅行文件,貴國官員的說法,公然說謊。第三,明明是這14位我國國民的律師,已經在貴國的法院申請到人權保護令狀,貴國政府卻罔顧國家的法律規定,違法將我國的國民遣送到中國大陸,這不是一個民主國家應該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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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1-3-3 01:54: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2home4me 於 2011-3-3 17:21 編輯

19# omp and joyce500

台灣、菲律賓和中國的管轄權競合問題(就是台灣對本案因國籍因素也有管轄權,否則連出聲的份都沒) (括弧內是後來編輯時加入),若不用國際法的觀點"高來高去",還在"主權"上繞來繞去,是死胡同,哪一黨執政都一樣,只能演給國內人民看,其他國家也不會理會的。

不管菲律賓是用驅逐出境或引渡,他們就是要把人犯送到犯罪結果地和犯罪被害人地,菲律賓在國際法上站得住腳。若我們要求人犯送到台灣,我們就以一個"國籍"的因素,要人犯送到台灣在國際法上站得住腳嗎?

更何況,若這幾名台嫌被遣至台灣,因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可能不構成詐欺罪而要釋放之。此種情形可能使台灣變成在國外犯詐欺的國人逃脫罪行的天堂,反不利於台灣的國際名聲。

更進一步而言,即便台灣和菲律賓有引渡條約,我們國人真的希望讓這批犯人被引渡到台灣,又因如上述刑法對詐欺犯的輕刑規定,讓這批犯人因台灣刑法沒域外效力而被釋放,繼續行騙,被害的可能是你、我,而不一定是大陸人。

後記:馬總統是以總統身分講的話,不是以法律學者專家講的。
           總統是政治頭銜身分。
           人身(權)保護令狀的效力可大過於國家行使引渡條約規定的引渡權力嗎?我 很懷疑。
          希望本園地對法律有專研的出來發表一些法律觀點,分享大家。
心中自有黃金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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