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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20-11-6 21:38 編輯
eastern 發表於 2020-11-5 11:01
家母10/29在市區經過無號誌班馬線時,被休旅車壓在車頭下
經路人報警叫救護車送鄰近醫院急診,警方有做筆錄 ...
家母也是去年過年前走斑馬線,
天雨昏暗,駕駛又粗心,被轎車由後方撞上。
運氣好,車子要左轉速度慢,只是輕撞。
運氣不好,不只撞碎左腳踝,也撞傷腰部一節脊椎。
結果完全無法下床,住院時必須我幫她抱起來上馬桶。
住院有期限,好像是二週,
腳踝打完鋼釘(我選較貴的避免副作用),期限到必須出院。
醫生也無奈,因為「醫生只負責醫治,不負責照護。」
我們只好出院後,
轉送方便到醫院門診的照護中心,又待了一兩個月。
更別提,只能在醫院過年了。
處理方式:
一、單據
住院、照護中心期間,
所有一切居住、購買醫護設備的單據,都要保留。
車禍當時,有財物損害,也拍照保留證據。
助行器、簡易馬桶或馬桶椅、腰部支撐衣、輪椅,
都可以購買,再向對方或保險公司索賠。
我們有些照護設備是向友人借用的,
也沒有列入索賠。
如不習慣照護中心飲食,還得經常要家人外買。
飲食合適比較有利養病,我們決定提早回家,
但在家還要繼續休養,也需要家人配合工作時間,輪班照顧。
家人照護的工作損失,可當作請人照護,列入索賠。
有估計的每日賠償金。
二、派出所證據
報案單先保留,車禍責任判斷書,記得是由照護中心回家後,
較晚才上網申請,到派出所領取。
三、索賠作法
1. 對方很誠懇,有保險,經濟能力又夠。
此情形最好處理,保險公司無法理賠部分,對方自己承受。
不需要上法院、也不需要地方政府調解。
受害者唯一風險,就是「未來出現的後遺症」。
2. 對方很誠懇,有保險,經濟能力較差。
我們遇到此種情形,
住院、照護中心,對方來帶水果探視多次。
因為對方是新車,也有保險。
但對方說,父母也住療養院,離婚也要付贍養費,
經濟條件較差,不知道是真是假。
因為他能買新車,工作職位資歷也還不差。
我認定「經濟條件不佳」應該存疑。
但他就是不太願意再多負擔賠償。
因為對方誠懇,我也告訴他,
不會採取「以刑事逼民事賠償」的作法,
不會先提法院傷害訴訟,讓他留下刑事紀錄。
我是資料收集齊全,
在刑事告訴「期限之前」(很重要),先到地方政府申請調解。
調解申請書,載明調解不成,請調解委員會移送法院,
這樣即使移送日期超過刑事告訴期限,
因為申請調解日,在刑事告訴期限之前,
也等同於在刑事告訴期限之前,提起刑事告訴。
我們的情形:
對方雖然很誠懇,但保險公司能賠償的金額之外,
他一直不願意自己負擔。
我堅持包含估計的,未來健康風險和精神補償,
家母原先要求 20萬,好像後來我們同意減為 15萬還是 10萬。
但保險公司能賠償的還少 3萬,
我認為加害方一毛不出,無法產生警惕效果。
再說只有 3萬而已,決定堅持不讓。
如不同意,就移送法院,由法院認定精神賠償金額。
但我聲明,我可以拿出專業學術的理論依據,
證明「更高的」精神賠償金額,以供法官參考。
(這樣,對方不但可能賠償的精神損害金額更高,
而且因為斑馬線上行人有「絕對路權」,刑事傷害罪一定成立,
還多出一條刑事案底,就算易科罰金給政府,也會賠更多。)
最後對方讓步,自己多付 3萬。
雖然對方表現誠懇,但我們其實還滿無言的。
因為接下來一年,家母經常腰酸。
而且經過就醫檢驗,符合健保條件,
每半年打一針「骨密針」,維護骨質密度。
3. 對方不誠懇,不聞不問,無論有無保險。
我的看法,出院後資料收集齊全,
直接在告訴期限前,提起「刑事傷害」告訴,附帶「民事賠償」。
就是以刑事逼民事,不必客氣。
我還留有申請調解書的底稿,
有需要,我刪除個資,底稿可以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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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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