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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在想這問題, 如果沒有結婚也沒小孩,
有房子一棟, 是不是在約60歲時先賣掉房子, 然後自己去住養老院比較妥當?
聽說可以將房子信託的? 有人辦理過嗎? 划算嗎?
聽說將房子信託的 你還可以一直住在原來房子 到去世∼
老人福利議題
財產信託怎麼做
信託法、信託業法陸續公佈實施後,近年來信託業務在相關業者及政府機關的努力下,有了多元的發展,報章雜誌也多所著墨、報導,信託制度在國外已行之有年,在國內也日漸普及,到底對我們日常生活上有何幫助、好處?而當我們有財產要進行信託時又該如何著手進行,我們可分以下八個步驟來討論。
步驟一 我有財產,何時及為何我需要將財產交付信託?
追求財富是是大多數人一生努力的目標,在經歷了累積財富的辛苦過程包括工作、養育子女、從職場退休累積了退休的老本。然而在退休後,對自己的老本該如何規劃運用,才能讓自己無憂無慮地安養晚年?以前一般人會選擇的方式除了把錢存在銀行或買房子或買保險,現在多了另一種財產管理的方式叫做”信託” 。
對一般人來說,自己的錢當然由自己管,為什麼要交給別人處理,有些人甚至不願親人知道自己有多少財產,怎麼還可能將財產交由他人管理。
另外,我自己管理財產與信託給銀行、律師、會計師有什麼不同?信託可以為我做些什麼?基於何種動機或目的我需要將財產信託?將財產交付信託管理可能有以下幾點考量:
一、信託財產具安全性
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原則上信託財產將不會受到辦理信託之後才產生之債務所波及,可防止如事業上的風險、為他人作保帶來的風險,可透過信託築起防火牆,使財產更加安全有保障。
二、節稅規劃
在某些情況,透過適當的信託規劃可以降低委託人所得稅、贈與稅及將來可能之遺產稅。
三、隱匿財產,避免不肖之徒覬覦
在詐騙集團橫行,下至販夫走卒上至高級知識份子皆無法倖免,如何將僅有的老本看緊,並減低被騙或被借的風險,將財產交付給信託業者或個人管理就是一個好方法。信託期間信託財產將交付受託人持有,可隱藏財產,也可避免一時不察,遭不肖之徒迷惑而有財產上的損失。
四、提早分配財產,完成財富傳承
子孫於上一代死後爭奪財產,時有所聞,甚而造成家族感情破裂,透過信託規劃可依照委託人意願將財產分配給指定受益人,避免子孫不必要的紛爭,若後代年紀尚小或對財產不善管理,亦可透過信託替其管理財產,完成財富的傳承,避免富不過三代,一個完美的信託計畫可代替遺囑的執行,完成委託人的遺志。
五、藉由受託人之專業能力來管理財產
當個人沒有足夠時間、精神、體力、能力,甚至不想耗費精神在財產管理上,透過信託機制可交由專業機構代為管理。例如年老時可能對五花八門的投資商品知識不足,不知如何選擇,或是體力不堪負荷,也可能不想浪費時間、精神在這些瑣事上,此時便可將財產交付信託。
步驟二 蒐集資訊
當確定要將財產交付信託後,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到想要的資訊:
一、至各家銀行分行向理財顧問詢問
信託已成為財產規劃的重要方式,目前各家銀行在分行幾乎都有設置理財顧問,可就近詢問,一般而言理財顧問皆可提供初步建議,或聯繫信託部門提供所需的資訊。
二、電話詢問
可電洽各銀行信託部門詢問(參考附錄三),多數銀行皆有量身訂做之信託規劃業務,可滿足客戶不同信託目的需求,另外有些會計師或律師也是可詢問之對象。
三、從網際網路上取得
如信託業公會網站或各大銀行網站上皆有信託商品之簡介。
步驟三 選擇商品
一、老人財產信託的種類
(一)金錢信託:我直接把錢拿去信託,常用的金錢信託有以下幾種。
1.教養信託:可以幫我將我交付的財產依約定持續支付子女的生活教育費。
2.贈與信託:可以幫我把財產逐年移轉給子女,來減少贈與稅。
3.保險信託:當我發生事故身亡後,可以幫我把保險金依照契約管理使用,以照顧親人的生活。
4.遺囑信託:當我過世後,可以按照契約幫我把全部或部份的遺產交付信託管理,來達到照顧親人未來的生活。
(二)不動產信託:我把房子或土地拿去信託,讓銀行管理或開發。
1.不動產開發信託
當我有一塊地想找建商合作蓋房子,可以將我的土地與建商的資金交給銀行管理。等房子蓋好之後,依約定的分屋比例分配後,由銀行將土地跟剩餘的錢還給地主跟建商。
2.不動產管理信託:
當我有房子目前沒有使用,可以透過信託將房子交給銀行進行出租管理,再按照契約決定租金如何使用及未來房子要怎麼處理。
3.不動產處分信託:
當我想要買賣或改建我的房子時,信託可以幫我處理資金交付與房子所有權狀之過戶,以避免發生糾紛。
二、要如何選擇
我們可就自身財產多寡、財產的種類及需求來選擇合適之信託商品,單就金錢信託而言我們還可因需求的不同,選擇不同的信託架構。我們也可依信託期間是否需要用錢,多久需支付乙次、交付的方式、依不同組合成不同運作模式的信託,例如:信託期間每年返還信託資產孳息給委託人,信託到期信託資產本金贈與他人。
三、建議的信託模式
而在諸多運作模式中,就銀髮族信託而言,建議使用以下運作模式,信託期間每月返還固定金額給委託人,信託到期剩餘信託資產返還委託人或贈與他人,每月返還委託人金額將作為養老生活費用,故金額大小視委託人生活實際需求彈性訂定,到期剩餘信託資產如贈與他人,我們可利用信託成立當年度委託人100萬元免稅贈與額度,套用國稅局贈與稅計算方式,調整期間委託人自益領回金額,達到完全免除贈與稅效果,於信託期間照顧自己晚年生活,信託期滿財產移轉子女而無須擔心遺產稅,一舉兩得。
信託期間長短建議委託人可視養老期間長短而定,盡量讓信託計劃照顧自己至死亡時,此外信託期間可約定除每月固定金額返還外,遇有臨時性資金需求,如旅遊、醫療等,經委託人提出申請可由信託資產撥付。
步驟四 選受託人
受託人可選擇個人(律師、會計師或親友)或信託業者(如銀行)。
一、若選擇個人為受託人,則要注意不能挑選未成年人、禁治產人與破產人來擔任受託人。惟因個人可能因為壽命或其他原因導致信託被迫終止,無法達到持續照顧我的目的。
(一)可選擇受益人的親屬、朋友擔任受託人來管理財產,優點是可以信任且免付管理費用;但缺點是不易監督且容易造成財產不當使用。
(二)可找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受託人,為避免受託人因故無法繼續管理財產,可預先明訂選擇繼任人選的方法。
二、選信託業者為受託人,目前信託業者皆為銀行兼營之信託業,選擇時需要考慮並比較以下幾點:
(一)銀行所提供的信託商品跟我想要的是不是相同。
(二)收費標準,一般銀行收費有三個項目。(以新台幣為單位)
1、簽約手續費:一次2000元∼3000元左右。
2、修正或解約:一次1000元∼2000元左右。
3、信託管理費:每年收取信託財產價值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
4、以上三種費用僅供參考,且會依信託財產的多寡而有所變動,可以在簽約時與銀行討論收費標準。
(三)收費方式及時間、財產價值計算方法。
(四)信用評價,選擇規模較大、服務有保障的銀行。
(五)服務的可近性,選擇離自己住家比較近的銀行。
(六)具承辦信託案件經驗及專業規劃能力的銀行。
步驟五 洽談契約
洽談契約前,有以下兩點需要先考慮並決定好:
一、決定由誰擔任委託人及受益人,需考慮稅賦的問題。
(一)由我自己當委託人及受益人,如此不需要被課贈與稅。
(二)由我自己當委託人,受益人為親屬,則會被課稅。
(三)由我將財產以一百萬為上限逐年移轉給親屬,之後由親屬擔任委託人及受益人,亦可免除課贈與稅。
(四)保險信託若為死亡保險金,則是由保險受益人擔任委託人與受益人,因此不會被課贈與稅。
二、信託監察人的設立。
(一)監察人的功能主要是監督受託人,是否有確實按照契約來照顧受益人。
(二)監察人可由委託人指定並在契約中註明。若無指定則由檢察官或親屬,向法院提出聲請選任信託監察人。
(三)監察人可被給予信託契約中未規定支出費用的同意權,若的確需要支出時,受託人要取得監察人的同意。
(四)監察人可被給予是否終止信託的同意權,以免信託被其他親屬隨便終止。
選定受託人後需與受託人充分溝通,擬定一份可滿足自己信託目的之契約。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如果受託人為信託業者,根據信託業法第十九條規定,信託契約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詳列以下十三款事項,我們就以此來看信託契約應記載哪些內容: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如為自然人應詳列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法人應列出負責人及公司統一編號,住所以可通知為要。
二、信託目的:
載明委託人信託原因,所欲達成之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如信託財產為金錢時要載明幣別及金額,如為房屋則詳列其門牌號碼。
四、信託存續期間:
如自簽約日起為期○年,至民國○○年○月○日止。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明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方式及運用範圍。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信託利益如何計算,何時分配及如何移轉信託利益。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如為金錢信託可明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資產移轉存入之帳號。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應包含受託人信託開始、期間、提前終止、到期可能收取之費用。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因信託契約、財產管理、信託利益分配、信託之執行所衍生而出之費用。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包含契約可變更事項及契約變更之方式及需填寫文件;契約會解除及終止之情況。
十二、簽訂契約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步驟六 簽訂契約
簽約前可依照上述契約擬定重點再次審視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簽約以一式兩份委託人、受託人各執一份為宜。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時委託人及受益人需攜帶身分證及印章,未成年人則需攜帶戶口名簿。
步驟七 交付財產
信託契約簽訂之後,委託人將進行信託財產交付,以下就不同財產種類之交付分別說明:
一、金錢:只要將金錢轉帳或匯入受託銀行所開立之信託專戶即可。
二、有價證券:委託人將有價證券信託予受託人,以該有價證券之管理、運用或處分為目的之信託。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受益憑證、認購權證、認股權證等財政部所核定之有價證券。目前受託銀行接受辦理信託較多的為股票,必須依照規定辦理信託登記。信託法第四條規定,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以有價證券信託者,除將有價証券所有權移轉外,需依相關規定作信託公式或登記。
三、土地建物:依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信託法第四條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是故以土地建物辦理信託者,除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外,需另為信託登記。
步驟八 信託爭議之處理與諮詢
當我的信託契約發生問題,或是我與受託人之間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跟受託人討論與協商。但如果無法協商出一個合理的結果,則可依據信託法向法院提出訴訟。
【摘自 老人財產信託手冊-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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