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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6-1-16 16:08 編輯
樂活族 發表於 2016-1-14 20:04
待我來去認識一下菸農 . 再給您消息
我突發奇想 "菸水" 真的好用嗎? 我改行來賣水好了
其實不用賣菸水,賣整株長好的菸草盆栽即可...<--市場很大很大很大很大很大!
因為我自己種在盆栽的菸草長得不好,且很花時間...
我都想買菸草盆栽,自己摘煙葉做手捲煙,可省下不少煙酒稅和健康捐。又可綠化!
消費者把綠油油的菸草盆栽買回家,自已摘煙葉自己曬乾(約5-15天)
煙葉曬乾後,略粗的梗剪碎,自製煙草+捲煙器+捲煙紙+濾嘴頭,就可拿來做手捲煙了!
枯掉的煙葉照樣可以抽.....但手捲煙/雪茄/煙斗都不宜吸進肺裡...
本來還以為煙草可能要發酵,製程有多難搞,
也查了一下原住民曬煙葉的方法,發現曬乾後的煙葉做手捲煙就很不錯了!
甚至煙葉乾後,只要適合燃燒,就算還有些綠色照樣可以拿來抽。
但種植菸草的農友要注意! 能否賣"菸草盆栽"還要再仔細研究一下法規.
而煙草則必須要由消費者自行加工曬乾, 農友千萬不要幫消費者加工。
只賣"菸草盆栽"並不算產製,但菸葉加工則算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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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之稽查、檢舉及獎勵問題
○私劣菸酒之定義及處罰
一 何謂私菸、私酒?
答: 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但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
(二)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
(四)已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
(五)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菸酒管理法第6條)
二 產製、輸入或販賣私菸、私酒者之處罰為何?
答: (一)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千萬元為限。但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菸酒管理法第45條)
(二)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輸入私菸
、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之。(菸酒管理法第45條)
(三)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菸酒管理法第46條)
(四)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輸入私菸、私酒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依規定處以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9條)
(五)依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
(六)已取得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業者或其負責人,有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經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菸酒管理法第12條及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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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6條。
日期文號:台財庫字第09700373260號函。
摘要:關於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規定,建請以「戶籍門牌號碼」為計算標
準乙案。
主旨:關於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規定,建請以「戶籍門牌號碼」為計算標
準乙案,復請查照。
內容:一、依據 財政部交下 貴府97年7月24日北府財金字第0970547794號函辦理。
二、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規定:「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
不罰」。
所稱「一定數量」,依財政部93年7月1日台財庫字第09303509840號公告規定
如下:
(一) 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
(二) 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三、上開規定所稱之「每戶」,係按戶籍計,亦即同一戶號之戶口名簿者為一戶;
實務執行上,並應依查明之個案事實對戶核實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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