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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7-4-1 08:43 編輯
我之前有寫過一篇我的經驗,現在一時也找不到在哪。簡單重講一下:
我是用委託管理契約給前地主去種東西。第一次的契約實際上是委託種植,買賣當下由代書依原地主的期望去擬定合約當場簽的(他缺錢分割賣一部分地給我,但還是想繼續種,種苗都已經種下去了),還多付一筆不多的管理費,當時是我們想買,想說若不照前地主條件,可能連買賣都不成,所以地和委種契約也都沒殺價,就把委託種植的費用都當做地價成本。事實上第一期契約也沒這麼不平等,原來是第三年收成時我可以決定是否收回收成自售,不過我後來收成都給前地主(他常常遇颱風,動不動血本無歸)。
第二期合約則是第一期合約約滿前,我稍加修改後直接和前地主簽(他也表達願意繼續種),合約改成委託管理,委託費用由他運用來種植的收益相抵,所以是無償委託,管理義務就是農地農用,若我有因違反農地農用的罰款等損失他需負賠償之責。
用委託管理名義的原因是,即使無償,寫租約總是比較麻煩,法律有保障承租人的地方,買賣還不破租賃。而我第一期就是付費委託種植管理了,第二期延用委託管理名義也很合理。目前已經第5年了,總共才付出第一期2萬的管理費,以後沒有意外大概就這樣繼續,直到我需要取回自用或出售為止。
當然我也是判斷前地主的個性(絕不讓別人占他便宜,但同樣的也不占別人便宜,實際也真的是在種植,我觀察是這樣)還算值得信任才能這樣做。所以不一定能作為通例,只是寫出來供樓主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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