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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all4u 發表於 2021-10-17 14:37
哦∼又修正了耶...更嚴格了..?!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農水保字第1091866081號令修正發布第2、3、4、6、 ...
二、本查定工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辦理,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
可利用限度是拿來辦使用地類別註記的資料,如果已完成編定使用地類別土地,自然就不用再辦可利用限度查定
六、更正查定之處理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前已有查定結果、已受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得向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申請更正查定,並以一次為限。..."
可利用限度是依據現地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去認定,屬自然條件,所以讓你有更正一次的機會,但現地如有違規使用狀況,直接就是不予查定。
如果是已編定為林業用地要變更使用地類別,就依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去看能變什麼,跟可利用限度查定已沒有關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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